第七节林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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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森林法》 规定,1981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林业检察科,负责对国
营及集体林场实施监督, 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理,并从林场任命8名兼职林业
检察员,负责处理一般林木案件。当年受理林业案件16件,其中立案5件,逮捕6人。
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盗伐林木的犯
罪分子。1983年起,林业检察科经常深入林场、林区宣传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
帮助林场建立联防组织,制定规章制度,整顿林区秩序,林木案件逐年减少。1985年
7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撤销林业检察科,其业务移交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