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监所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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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首次进行监所检察,查出看守所违犯规定2次,及时纠正看守人员限制
人犯吃饭时间等违规行为。 1957年,对看守所在押人犯进行4次全面检查,发现并纠
正无证关押9人次。 1959年,县人民检察院委派1名专职检察员常驻山东省第十八劳改
队, 配合该队共同检查和打击劳改犯人的重新犯罪活动,受理加刑案件439件,其中
决定加刑的183件;查处以劳改犯为首成立"中华民主革命党"的反革命集团案件。1960
年,查处该队在押犯人予以加刑者60人、逮捕逃犯28人。1964年,查处在押劳改犯申
诉案件,政治上予以平反,生活上作妥善安置。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专管监所检察业务。1980年,会同公安机关
制定监所监查制度,纠正看守人员违法行为和无证关押各1次。1982年4月,中共莱芜
县委、莱芜县人大常委会和莱芜县人民政府领导人视察看守所,对管理状况表示满意。
1983-1985年, 重点检查纠正体罚虐待犯人、无证关押及超期羁押等问题,促进文明
管理。1986、1987两年,配合看守所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对全市监外执行罪犯
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考查,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并及时纠正变相体罚人犯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