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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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1955年下半年,县人民检察院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957
年,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7件61人,其中起诉35件、免诉1件、不诉2件; 以干部犯罪为
多。1962年,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8 件,其中逮捕1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8人。 1963年,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7件,其中大多数是大队干部利用职权
胡作非为,打击报复,强奸侮辱妇女等。
"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中止。
1978年, 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纪科专管法纪检察业务。当年查处牛泉公社1名管
区党总支副书记、 矿山公社1名大队党支部书记违法乱纪案件。1979年,查处寨里公
社1名大队党支部书记非法拘禁、侵犯人权案件。1980年,查处张家洼工程指挥部1名
职工电瓶坠井案!在查清颜庄瓦斯爆炸事故后,依法迫究该矿党支部书记和矿长的刑
事责任。1981-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42起,针对经济承包后安全生产易被忽视的特
点, 在矿山系统开展法制教育150余场次,并首次配备兼职检察员66人,建立法制宣
传组35个,培训法制宣传员289人,协助厂矿领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清除事故隐患,
责任事故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87年,受理法纪案件41件,立案15件,其中玩忽职守
案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4件、非法拘禁案3件。一般监督,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始办理
一般监督业务,按照组织法规定,主要检查监督同级机关、一般部门及国家干部有无
违法行为。翌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8件,其中按一般监督程序提请处理的6件,口头
建议处理的2件。当年该项业务终止。
人民捡察通讯员1956年,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镇设人民检察通讯员
86人,主要职责是,检举揭发国家干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和国家机关违反政策、
法律、法令行为; 控制农村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的破坏行为。1958年,人民
检察通讯员组织机构撤销,业务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