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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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县人民检察院设侦察组专管经济检察,主要检察贪污案件。按照最高人
民检察院规定, 贪污300元以下除情节特别恶劣者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贡任。1963年,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堵塞资本主义漏洞"和"取缔私商"的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
1961年开放市场以来弃农经商的"暴发户"和投机倒把的不法分子调查摸底,全县有大
小商贩2981人,其中牟取暴利千元以上者271人、万元以上者9人,对5000元以上的48
起案件,分别作逮捕法办、罚款和补税处理。1964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方针,对犯
罪金额在千元以下、退赃好、认罪诚恳者免予刑事处分,或戴贪污分子帽子交群众监
督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中止。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恢
复经济检查业务。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查处经济案件30件,立案侦查18件,起诉8件,其中5万元以上的2件、3万
元以上的1件、万元以上的3件;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100余件。1980-1985年,共受理
经济案件85件, 立案侦查53件,起诉30件,免诉17件,撤销2件。1985年,以查处利
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受贿、诈骗、勒索等犯罪活动为主,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万
余元。1986和1987年,根据偷税、抗税犯罪增多的特点,与税务部门互相配合、联合
办案,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受理案件中偷税抗税占50%,追回税款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