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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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前, 审查批捕业务由公安局办理。1955年9月15日,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首起公安局移送的批捕案件。年底,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配合,
在全县集中搜捕381名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短时间内全部完成审查批捕任务。
翌年,受理逮捕案件70件75人,其中,自身批捕的12件13人,准于呈送上级检察院批
捕的31件33人,不予批捕和不予上呈的12件12人,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15件17人,
并纠正错案1起。 1957年受理逮捕案件359起361人:批捕中出现失误,造成错案4起6
人, 其申有县文化馆现金被盗案,错捕2人,酿成冤狱34天的后果。1958年,在"大
跃进"中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苦干60天,达到安全县"的"跃进"
计划,并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实行"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一员
顶三员;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办案质量下降。1960年,贯彻全国政法会议精神,
总结经验教训,执行少捕、少杀、少管政策,办案质量提高。同年,开展社改 (即对
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坏分子的社会主义改造) 教育运动和社改检察工作,并在东关
大队进行试点,总结出贯彻执行毛泽东关于"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指示,人人监
督、专人保夹,分开监督、秘密提防,思想劳动、两本细账,材料积累、一人一档,
划清界限、同工同酬,好坏表现、区别对待,十天训话、外出请假,月考季评、年终
升降的经验,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推广到所辖县、区。1961年,恢复公、检、法分工
负责制,建立健全办案和批捕制度。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治安要好,捕人要少"
的指示,复查1958-1961年关押、劳改、劳教、管制、拘留等疑难案件144件,查出并
纠正冤、错案件21起。1964年,按照中共中央"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监督就地改造
敌人“的指示, 依靠群众办案,成立保夹和“帮改"小组,预防犯罪,教育群众。全年
共受理批捕案件55件,其中依靠群众办案50件,是建国以来捕人最少的一年。
1968年起,审查批捕业务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由公安局代行。1978
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 实行专人审查、 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
197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对提请逮捕的刑事拘留案件均
在3天内做出决定,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严把材
料关、定性关、处理关,防止了错案的发生。1980年起,实行在自行批捕的同时,向
上级分院备案审查制度,批捕准确率提高到99%。1983年,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
尽"方针, 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犯罪分子受到震
慑,刑事案件逐年下降,社会治安形势基本好转。
1986年,重大、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全年受理批捕案件115件159人,平均办案
时间较上年提前4天。 1987年,受理逮捕案件103件156人,对重大恶性案件和团伙案
件提前参与公安的侦查和预审,赢得时间,保证案件及时审结。张家洼矿山公司27人
抢劫、盗窃、流氓、销赃案,只用18天即完成审查批捕,比重大案件审批规定时间缩
短12天。
审查起诉原由公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1956件97件,其中决定起诉的70件、不诉
18件、 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9件,补查定起诉的5件;参与法院预备庭审4次,出庭
支持公诉1次。 1957年,受理起诉案件74件,其中决定起诉的48件、不诉的5件、退"
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12件,全部担负起出庭,并选择两起典型案件,首次在公审大会
上出庭支持公诉,旁听者3000余人。1958年,在"大跃进"影响下,行之有效的办案制
度被取消,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受理起诉案件146件,其中决定起诉的145件、不
诉的1件, 起诉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均做 出有罪判决;出庭支持公诉102件。1961年
恢复个人阅卷、 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制度,纠正"大跃进"中"只
办手续不阅卷"的混乱现象, 办案质量有所提高。1964年,纠正坐堂办案、就案办案
和单纯依靠法律惩办的倾向,携卷下乡,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办案,扩大办案效果,
全年起诉案件比上年减少61%, 是建国以来起诉案件最少的一年。1968年起,起诉业
务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起,由公安局代行。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
设刑事检察二科,担负审查起诉业务。翌年恢复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受理移送案
件80件108人, 决定起诉的69件86人、免诉的2人、不诉的5人;出庭支持公诉70次,
发表公诉词47篇。1981年,在严厉打击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申,受理起诉案件145件201人。1989年,起诉刑
事犯罪案件48件,占起诉案件的45.3%。
1983年,执行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微末节原则,打击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受理起诉案件
461件637人,其中决定起诉的440件613人,是检察院成立以来起诉数量最多的一年。
1987年,受理起诉案件120件187人,其中决定起诉的103件156人、免诉的4件8人、报
泰安市检察院审批的5件8人、追诉的1件1人; 法院开庭审理103件156人,均派员出庭
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