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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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 民国县法院有检查官,后成立检查处,管理检察业务。1939年8月起,
县公安局有专人管理检察业务。 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设检察长、副检察
长、内勤各1人,只担负审查批捕任务。1956年春,增设批诉、信访(即一般监督) 、
劳改检察组,全院共14人。1957年,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干部增加到21人。1958年10
月,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中,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经验,检察干部
大部分改做其他工作, 年底仅有秘书1人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1960年恢复正常,并
派1名检察员常驻山东省第十八劳改队,具体实施劳改业务检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检察工作中止(详见《公安》编),检察干部除少数留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外,大部分改
做其他工作。 1978年10月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建制,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一、刑
事检察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科。1979年12月成立检察委员会,设委员
6人。 1981年增设控申、林业检察和政工科。1984年,增设技术科。1985年撤销林业
检察科。1987年共有检察干部9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政治协理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