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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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保组织抗日战争初期, 县民主政府设盘查总站,有正副站长各1人、督察员10
人左右,区、乡、村均设盘查站,分别设站长1人,盘查员3人;各级均有1名公安员。
主要职责是: 盘查行人,搜捕汉奸,传送情报,协助人民军队打击和牵制日伪军,维
持社会治安秩序。1940年,组建县、区、乡、村锄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控制本辖区
奸细情况,对人民加强除奸教育,审查案件,决定侦察和逮捕,保护人民利益,维持
社会治安。 1946年7月,县盘查总站改称反奸防匪总委员会,下设反奸防匪指挥部、
审讯委员会,区设反奸防匪委员会,村设反奸防匪小组,全县共有专兼职人员4900余
人。主要职责是: 在县公安局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保卫民主政府,打击镇压作恶多端
的敌对分子,保护人民利益与安全。1952年8月,各级均改称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
保会) 。主要职责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监督、管制反革命分子和没有改造好的地
主、富农、坏分子,防止敌人破坏活动; 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人民政府与公安机关监
督、帮助、教育一般违法人员,减少犯罪; 发动群众制订村民公约或治安公约,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1987年,全市有治保会1650个,其中厂矿、企业、机关、学校626个,
村镇1024个; 治保人员7683人,其中厂矿、企业、机关、学校3104人,村镇4576人。
枪支弹药管理人民公安机关建立时起,即重视枪支弹药管理。战争年代采取各武
装部门自行管理的方法。建国后,按照国家公安部颁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对步枪、马枪、手枪、冲锋枪、火药枪和机炮、狩猎膛线枪、散弹枪、麻醉用的动物
注射枪以及汽枪、各式长短枪,均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除国家指定的机关与个人外,
不论任何个人、团体、企业或机关,均不得制造或买卖枪支、弹药; 缴获或"拾获"的
枪支、弹药,一律报告直属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除国家规定持枪者
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及个人不得私匿枪支,凡携带枪支者必须按规定办理持枪
手续。 1981年2月16日,中共莱芜县委批转县公安局《关于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和
私人手中的爆炸物品意见的报告》 ,在全县开展枪支弹药清理,共收缴炸药14359公
斤、雷管40320枚、导火索21042米、步枪1支、手枪4支、各种子弹3123发、手榴弹91
枚、迫击炮弹13发。枪支弹药管理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
全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安全因素,自建国初期至1987年,全市共发生枪支事故
28起, 其中反革命杀人2起、持枪杀人4起、盗枪杀人1起、盗枪4起、盗枪未遂4起、
不慎走火致死人命1起、管理不严轻伤2起:被依法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
刑各2人。
特殊行业管理建国后,公安局即对旅栈、印铸、刻字等服务行业加强控制与管理,
凡经营此类行业者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编造该行业股东与职工名册、建筑设备
及四邻略图,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公安人员检查。1965年4月,公安局
对全县136处特种行业进行整顿, 取缔非法经营户17家,查出违法人员29人。此后,
公安机关帮助特殊行业单位成立治保组织,培训治保人员,加强治安管理。1980年,
全市382处特殊行业均建立治保组织,有治保人员525人,抓获犯罪分子42人。1985年,
特殊行业发展到618家,建立治保组织353个,配备专、兼职治保人员1153人,抓获犯
罪分子8人。1985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局对录像放
映点进行整顿, 查获禁映录像带230盘、淫秽画45张、非法小报50张。1986年,根据
公安部规定, 修理业不作为特殊行业管理。1987年,有特殊行业226家,建立治保组
织131个,配备治保人员393人。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进1951年,公安局及其派出机关始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
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除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
火、投毒等人犯立即逮捕外,基本上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
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既往不咎给出路,有成份又不唯成份、重在政治表现的
政策,采取季度评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法,对经过改造有突出表现、年老病
残丧失劳动能力、政治态度和表现较好、多年来一贯老实守法不做坏事、本人虽无好
的表现但亲属子女要求进步、家庭政治环境好的,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摘掉帽子; 属于
错案的,发现后立即纠正。至1977年,全县共监督改造6155人,其中,属错案纠正了
291人,摘掉"帽子"915人。"文化大革命"中,上述政策遭到破坏,"四类分子"不管表
现如何,一概成为阶级斗争中的被斗对象,其家属子女受到株连。1979年,按照中共
中央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对戴帽"四类分子"评审摘帽。1980年,将戴帽的1823名"
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定为社员成份。
车辆交通管理1972年2月, 公安局设交通民警队,配备干警30余人,先后在城关
西路与北坛路、城关路与胜利路、城关东路与长征路、城关东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设
立交通岗亭,配备勘查车、三轮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对城内车辆交通实施
管理。 1987年3月22日,交通民警队与交通局监理站合并为交通警察队,隶属公安局
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路政管理和建设,指挥车辆,调整过车流量,清理路障,审核
检查车辆,处理交通事故。1972-1987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912起,死亡373人,
重伤869人, 经济损失155.62万元。其中,1972年发生57起,死9人,经济损失0.38
万元;1987年发生388起,死46人,伤99人,经济损失35.76万元。
1978年10月,公安局设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挂牌、打钢
印、立户口,自行车被盗、肇事案件逐年减少。
禁毒1948年,莱芜县政府对种罂挡粟者严肃处理(详见《卫生医药》编)。1952年
8月10日, 按照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公安局在全县开展肃毒行动,
共查获人犯193人,其中种罂粟者87人、贩毒者61人、吸毒者45人,收缴烟土80余公斤。
生产、贩运、吸毒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