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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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居民居住、迁移无人过问。1939年起,县民主政府公安局
及各区公安特派员与县、区、乡、村盘查站配合,办理民商迁移、居住、出行手续,
检查邮电、交通,盘查往来于日伪占领区的商旅,防止汉奸、敌探匿藏、破坏、搞情
报等活动; 统一编造清册,由区、乡政府和公安特派员稽查户口,利用各种渠道清查
日伪人员;严格执行村开到区、区开到县、出县者必须经过县批准的“路条"(即身份或
从业证明信) 制度。对无"路条"者严格盘查,发现可疑人员即送交区公所,然后押送
公安机关处理。 1939年8月-1940年5月,五区盘查站共抓获汉奸40余人。1946年,县
公安局建立户口登记、迁居、签报制度,登记的重点是逃亡回乡的地主、富农分子,
干过伪军,办过伪公,当过伪警察、宪兵、特务者以及在土地改革中被斗的恶霸、地
主等;户口管理,乡村由区公所负责,莱城由公安局负责;公安局印发莱城公民登记表
与住户门牌,对常住人口进行登记,对外来人员填报临时户口:全县共管理108618户、
482083人, 莱城管理1212户、6489人,其中革命军人家属40户、伪军家属386户,干
伪军的410人、干日伪警备队的171人、干日伪警察所的80人、干国民党莱芜县政府和
党部的81人,外出人员及商旅继续实行签发“路条"制度,严格控制去泰安人员。公
安局在小曹村设立登记小组,对反动党团人员重点登记。1947年2月,莱芜战役前夕,
公安局以清查户口方式, 采取集中教育训练方法,共管制467人。战役前后,各级盘
查站领导民兵在全县共查获国民党军政人员及。 还乡团成员637人,其中师长、副师
长、师参谋长各1人,团长2人,营长3人,连长6人,排长11人,“还乡团"成员19人
其清理国民党及三青团成员1500余人, 登记地主分子881人、富农分子1005人、恶霸
104人。1949年,全县共管理116851户、516509人。
1951年起,按照国家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莱城居民的户
口进行一般管理。 1956年7月,公安局设立户籍股,实行城镇及农村户口、人口自然
变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95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股
始设户口登记簿,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登记; 人口由农村迁往城市,
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 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 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
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关
于压缩城镇人口及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 ,全县精减城镇人口24683人。此
后,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再加上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形势影
响,农村人口转入城镇者数量很少。
1970年,莱芜划入"小三线"建设范围,中央、省、地驻莱芜厂矿企业逐年增加,
城镇人口随之增加,除大部分是外地迁入和招收录用职工外,部分职工户口在农村的
家属也逐步迁入城镇。1978年起,实行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由公安局、粮食局、劳动局
共同管理制度。1980年起,实行必须报经泰安地区(市)公安处批准制度。1984年,按
照国家规定,取得助理工程师(含相似)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由个人申请,经公安、
人事、财政、粮食等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其户口在农村的家属子女转入城镇。1987年,
户口卡簿统一改为常住户口登记表,并颁发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