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县(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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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 1981年1月10日,在莱芜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莱芜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既是权力机关, 又是工作机关,下设办公室。1984年5月设调查研究、代表联络科,
1985年增设法制科。1987年有办公室、调查研究科、代表联络科,共有干部职工29人。
重要活动人联系代表。1981年以来,人大常委会经常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省、地厂
矿、农村及各阶层代表,倾听他们对县(市)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至1987
年共征求意见960多条。 人大常委会均会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及
时解决。 1985年1月,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联系代表工作
进一步加强。1986年11月12日在泰安市人民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受到肯定。
调查研究。1981年起,人大常委会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等各
层视察,进行调查研究,至1987年共视察36次。对农村中小学学生流失严重问题,对
改造"黑屋子土台子"、改善办学条件问题,对稳定教师队伍、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问题,
对农村建房占地、医疗卫生、监狱管理、优抚工作、厂矿经济改革、落实知识分子政
策等问题,均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法制工作。1985年5月,人大常委会作出用5年时间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
决议,随即举办法律知识学习班,组织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机关各
部门和各乡镇领导人学习《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等法律
文件,学法用法活动在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农村逐步开展起来。1985年11月,
撤销15个办事处和80个乡镇, 设置1个办事处和27个乡镇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提出
依法办事的建议,使此项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