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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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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按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查开发区块管理、有偿使用”三项基本原则,积极落实“找矿、管矿、护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管理”5项主要任务,年度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矿法宣传持续深入。市、县(区)两级矿管部门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3次,培训普法骨干及专业执法人员500多人次,在重要矿区及路段书写固定标语200多幅,印发各种宣传材料2000多份,出动矿法宣传车20多车次,行程5000多公里;在市、县两级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分别开设了长期固定宣传栏目,坚持长年宣传。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区、县矿管部门在部分基层党校及中小学内开设了矿法辅导课,充分利用县、乡两级党校、学校阵地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和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矿管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了人们的资源国有观念和矿业法制意识,保证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根据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日政发(1994)4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年内全市加大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力度,市局分别与区、县矿管部门签订了执法责任状,对全年工作逐一量化、分解,实行百分考核,促进了国务院150号令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45万元,其中上缴中央金库36万元,上缴数额创历史最高水平。
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逐步走上规范。1995年,矿管部门针对个别地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矿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根据地矿部地发(1992)243号文件和《日照市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主要推行“矿产品专用结算发票”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船只由矿管部门发给“矿产品准运证”,严格限定采运场点,一车(船)一证,一月一审。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在运出矿产品的专用路段开展检查工作。对矿产品的经营结算业务,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使用“矿产品专用结算发票”,由矿管部门统一核发和检查。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由矿管部门会同城建、土地等部门集中划定开采场点,对其用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结算的“四统一”管理办法,保证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堵塞了管理漏洞,收到了良好的管理效果。
矿业执法检查形成制度化,按照省地质矿产局的统一部署,市、县(区)两级矿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对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突出对矿业开发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行为。同时,加强了行政执法及矿业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全年共调处矿业纠纷3起,取缔违法采矿活动10起,维护了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6月份,市人大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矿业执法检查,促进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促进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矿管部门在搞好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地质找矿及资源开发论证规划工作,不断完备当地资源储量、分布、图解、简介、标本展示等项地质基础工作;依托自身优势,积极为矿山企业开展地质资料、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市场信息等项服务,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到1995年末,全市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74个,从业人员达3.6万多人,直接矿业年产值达到4.57亿元。随着矿业的发展,带动了大批后续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矿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尤其山区开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郑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