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辉强奸妇女、盗窃案】 徐明辉,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胶南市海青镇徐家洼村农民。1995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徐明辉窜至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镇龙华建材厂女职工乔春玲的宿舍内,提出与其发生两性关系,遭到拒绝后,遂对乔采用卡压及勒压颈部的手段,将其强奸,在强奸过程中,乔因颈部被卡勒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徐纵火潜逃。同年,徐明辉分别在五莲县高泽乡幸福村、潮河镇潮河村,将女青年李××、李×掐昏后强奸。另外,徐还于1995年7、8月间,先后窜至五莲县洪凝镇洪凝村、却坡村等处,盗窃作案4起,窃得自行车4辆,价值1286元。1995年12月2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妇女罪判处罪犯徐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明辉不服,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徐犯的死刑裁定。1996年1月3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明辉执行枪决。
【孔庆学等特大团伙盗窃案】 孔庆学,男,1971年11月28日生,东港区黄墩镇孔家口子村人,原系日照市水泵厂工人。自1991年至1994年7月25日期间,该犯伙同王纪民、张龙祥、臧其山、庞尊华、费立斌、田伟亮、许德先、李志勇(均系日照市东港区人)等人分别结伙,采取撬门别锁等手段,先后在东港区日照街道、后村镇和市直机关作案22起,盗窃摩托车、彩色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扩音机、12马力拖拉机、地膜等物资,价值10.5万元,其中罪犯孔庆学参与盗窃作案18起,盗窃总价值9.7万余元;罪犯王纪民参与盗窃3起,盗窃摩托车5辆,价值6万余元;罪犯张龙祥参与盗窃作案15起,盗窃物品价值3.4万余元。罪犯焦光方、殷锡东、张龙县、臧其山、庞尊华、田伟亮、于继波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判处罪犯孔庆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纪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龙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臧其山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其余同案犯也分别被依法判刑。罪犯孔庆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9日将罪犯孔庆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公司破产还债案】 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公司始建于1978年,原名为日照市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1985年更名为日照市工业产品展销批发公司,1992年更名为现公司延续至破产。该公司先后组建了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厂、日照市京华商场、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公司装饰分公司和装饰材料商场、日照市工艺服装厂等5个分支机构。公司实有职工64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496359.18元,净资产403902.94元;各种商品及材料余额212716.58元;负债合计4256174.54元,应收回债权193666.96元,累计亏损3399498元,资产负债率712.25%。公司由于管理混乱,债台高筑,无力经营,已处停业状态,1995年7月15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8日作出裁定,宣告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公司破产还债,并于1995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破产还债清算组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表明,公司债权人共288户,金额4141978.48元,按规定申报债权的116户,认定116户,认定金额3124913.79元,其余的没申报;公司共欠工人工资、养老金等计237092.08元;公司债务人108户,计欠款193666.96元,通过破产清算组催要和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收回欠款54209.69元,回收率60.29%,公司固定资产、部分商品材料扣除抵押的部分,其余经审计、物价部门认定作价为235077.70元,已变卖成价款;法院在审理此破产案件时所支出的审计费、价值认定费、日常开支及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138551.1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款项尚不足以偿付欠工人的工资及养老金,其他破产债权已得不到清偿,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剩余款项按比例偿付工人工资及养老金后,于1995年12月3日裁定宣告日照市轻工包装用品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破产清算组向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了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丁辉 韩涛 陈令春 刘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