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一定要讲政治
东港区法院院长 王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召集人会议上指出,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要讲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四化”的重要使命。人民法官只有时时处处坚持讲政治,才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使法院工作贴紧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真正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保好驾、护好航。
人民法官要讲政治,就必须牢牢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不讲方向,不清楚“为谁掌权,为谁服务”,就会偏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会与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矛盾大量增加。因此,人民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分析问题,从政治上牢牢把握住审判工作的方向,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端正执法思想,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东港区法院建院以来,坚持从政治方向入手,制定并实施“十教育、十强化、十措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路,持续开展干警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以及以“五个五”(即党的五项思想教育、党内生活五项制度、思想政治工作五个必须、党支部五项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五个先锋模范作用)为主要内容的熔炉工程、党建活动、“无违法违纪年”活动等,大大推动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和执法水平大幅度提高,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广泛赞誉。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做好新时期的法院工作。
人民法官要讲政治,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执法能力。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面前,我们党总是要学,我们共产党人总是要学,我们中国人民总是要学。谁也不能安于落后,落后就不能生存”。“全党各级干部,首先是领导干部,要有一定的时间学习,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从而加强我们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前,我们面临许多新的任务和问题。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描绘出了我国今后15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发展机遇。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新知识、新经验层出不穷,不加强学习,就会处于盲目、被动和落后状态,就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各类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关,掌握着明辩是非、生杀予夺大权,失之毫厘,必会谬以千里,因此,人民法官更有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努力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同时,要认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国家法律、审判业务知识,积极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总结探索审判工作客观规律,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人民法官要讲政治,就必须不断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严肃执法。严肃执法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廉洁勤政是人民法官的灵魂。严格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国家政令畅通,是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而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主要是通过审判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人民法官必须把坚持严肃执法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对待,自觉地站在反腐败斗争的前列,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杜绝办各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拒腐蚀永不沾。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自觉遵守中纪委的“三项禁令”和最高法院规定的“法院干警八条纪律”,以及《法官法》十三种禁止性规定,不断增强严肃执法意识。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视同父母、主人,自觉克服“冷、横、硬”的衙门习气,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刚正不阿,秉公办案。要破除狭隘的地域、部门观念,克服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自觉地从全国的工作大局出发,把维护全局利益提高到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和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小局与大局的关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人民法官要讲政治,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也是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实行人大监督制度,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本质所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才能深刻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审判任务。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并坚持把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请示、汇报、监督制度,使党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走向制度化、经常化。这样,才能排除法院执法中的各种干扰和阻挠,才能不断改善执法条件,为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人民法官还要积极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法院审判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