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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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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990~1994年是日照市在地矿行政管理方面不断加强和发展的几年。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明显增强,管理日趋规范,矿业秩序不断好转。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保证,保护了地质环境,促进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地矿行政管理体制逐步确立。到1994年底,日照市及所辖区、县政府以及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管委已全部设立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区、县矿管部门在所属乡镇设立了58个矿产管理所(站)。全市已基本形成了市、县(区)、乡三级矿管工作网络,专、兼职矿管工作人员240人,其中兼职人员119人。市、县(区)两级先后共制定了15个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了3个工作规范。一个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地方矿业规章、规范体系逐步形成,增强了矿管法规的可操作性,促进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和《矿产资源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矿法宣传普遍加强。《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地矿部将每年4月份定为全国矿法宣传月。各级矿管部门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遍加强了对矿业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与普法部门配合,先后共举办矿法培训班103期次,培训普法骨干及专业人员2500多人次;与学校配合,在部分基层党校及中小学内开设了矿法课外辅导课。在重要矿区及路段书写固定标语1170幅,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4000多份,出动矿法宣传车200余车次,与电视台联合录制并播放了2部电视专题片,与广播电台先后3次合作共举办了3期矿法知识专题讲座,组织开展了知识竞赛、上街咨询和有奖征答活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全市人民的资源国有观念和矿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已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
矿业秩序不断好转。各级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了对市域范围内地质勘探和矿业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有偿开采和持证勘探、开采制度。配合省地质矿产局先后对市域范围内的2个地质勘探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使地勘持证率达到了100%,避免了重复勘查和擅自勘查现象的发生;对全市474处符合条件的矿山生产企业进行了登记和补、发采矿许可证,使矿山企业持证率达到了98%以上。并重点加强了对稀有资源矿山企业“三率”(选矿回收率、采矿回采率、贫化率)指标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矿山企业坚持每年一度的“年检”制度,探讨和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等,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在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助下,先后共调处矿业纠纷35起,制止违法采矿活动66起。针对矿管工作中多年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重点治理。1992年3月~1993年10月,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先后在现东港区境内依法加强了对奎山、黄山、丝山、阿掖山等重要风景保护区、沿海堤坝,以及市政规划区内非法采矿活动的重点治理整顿工作,关停非法采矿场点33处。奎山、黄山上的采矿活动完全制止,沿海采沙严格定点划界,禁止海水低潮线以外的采沙活动,多年来的乱采滥挖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
地质服务职能明显增强。各级矿管部门在加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托自身优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专项服务工作。全市新发现了12种具有较大开采价值的矿种,建立完备了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储量、分布图解和简介。加强了资源开发论证规划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特点等起草了矿产资源开发战略分析、规划等,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并积极为矿山企业提供地质资料、开采技术、市场信息等项服务,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据统计,到1994年底,全市矿业从业人员达3.6万人,矿业年产值4.57亿元。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勘探,全市已发现矿种33种,已探明储量的有14种,主要有花岗岩、石灰岩、红柱石、蛇纹石、石英、方解石、七彩石、钾长石、陶土、黄沙、煤炭、金、银、铜、铁等。矿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山区开发的重要产业。
1990年,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日照矿产资源管理所、石臼矿产资源管理所被山东省地质矿产局评为全省矿管工作先进单位。
1992年,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石臼矿产资源管理所、岚山矿产资源管理所被山东省地质矿产局评为全省矿管工作先进单位,有4名同志被评为先进个人。

【机构、队伍建设初具规模】 1992年4月,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何学志为主任,由市矿产建材管理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分行、市乡镇企业局、日照出口加工区管委、日照港务局、岚山港务局、山东省地质八队等17个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日照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1990年3月,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原日照市矿产建材局升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改称“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内设“三科一室”(矿管科、财务科、企业科、办公室),编制26人。根据政府授权,依法实施对全市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建材工业行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在原东港区日照、石臼、岚山、汾水、涛雒、后村、河山等乡镇(办事处)设有7处矿产资源管理所,基层矿管人员35人。为加强对海沙资源的监督管理,1992年5月,以岚山矿产资源管理所为依托成立了“海上矿产检查站”,配备了一艘海上矿管监察船,开展海上矿管监督检查业务。这项工作,当时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创,受到了山东省地矿局领导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为强化地矿法制工作,保证严格执法,依法管理,1992年11月~1995年4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设立了“矿管巡回法庭”。1993年,省地矿局在日照市聘请了1名省级矿产督察员。
日照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东港区政府于1993年6月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局,从1993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根据市政府10月6日专题会议精神,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自1993年11月1日起将原所属日照、石臼、涛雒、后村4处矿产资源管理所整建制划归东港区管理,有关职责、权限同时移交东港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履行。1994年初,东港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又在所辖丝山、奎山、陈疃等乡镇设立了3处矿产资源管理所和一个矿产品监督检查站。专职矿管人员45人。
莒县于1988年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局,下设27个矿产管理站,管辖32个乡镇。县乡机构改革后,1993年12月与县土地管理局合并,改称“土地矿产管理局”(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内设矿管科,下设25个矿产管理所(与乡镇土地、建设等合署办公)。专职矿管人员25人。
五莲县于1987年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局(属政府行政序列),下设7个矿产资源管理所(站),管辖22个乡镇。县乡机构改革后,1993年12月与土地管理局合并,改称“土地矿产管理局”,内设矿管科,下设22个乡镇土地矿产管理所(与土地、建设等合署办公)。专职矿管人员21人。
岚山办事处于1993年12月成立了土地矿产管理局。
日照开发区管委于1993年12月成立了土地矿产管理局,下设一个矿产资源管理所。专职矿管人员3人。

【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 1990年,市政府起草了《日照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经日照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4日以市政府日政发[1990]77号文件发布实施。
1992年4月4日,市政府以11号政府令发布了《日照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日照市的矿管配套法规。
1993年11月12日,日照市矿产建材管理局、日照市税务局、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日矿建政发[1993]50号文件联合制定下发了《日照市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1年2月20日,莒县人民政府以莒政发[1991]10号文件制定下发了《莒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5日,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东政发[1994]69号文件制定下发了《东港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6日,岚山办事处以岚政发[1994]33号文件制定下发了《岚山办事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郑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