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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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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4月份,市民政局与市统计部门联合,会同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有关部门对东港区、市区和岚山城区的城市居民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为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打下了基础。8月19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采取市、区(办事处、开发区)、居委会3级负担的办法,市负担25%部分,从1997年度起列入市财政预算。”9月15日,市政府出台了《日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确定:1996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居民按户计算月人均110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当年救助居民649人,各级政府投入保障资金1.5万元。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