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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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东省石油公司日照分公司经济民警队队长刘贤军枪杀派出所所长案】 1991年11月26日14时许,原山东省石油公司日照分公司经济民警队队长刘贤军,酒后得知其队民警张××因买煤球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便赶到煤场,参与争吵,后发展成双方厮打,致使路人围观,妨碍了交通。此时,路经此处的石臼派出所所长贺根林,责令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刘贤军到所后,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与民警争吵厮打。当贺根林对其进行批评时,刘贤军大发雷霆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五四”式手枪,朝贺胸部连开两枪后,又朝民警卜××射击,致贺右肺主动脉破裂当场死亡,卜右大腿软组织贯通伤。刘贤军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市公安局、检察院迅即展开侦查、起诉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提前介入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贤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贤军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刘贤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刘贤军死刑。同日,刘贤军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王玮)

【牟淑亭、李树枫贪污受贿案】 原日照港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牟淑亭、财务科科长李树枫,于1989年分别任石臼港务局多种经营处处长、处长助理期间,在与临沂市煤炭综合服务公司购销部购买煤炭和到河北省廊坊市购买煤气等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虚报冒领等手段,共同或单独贪污公款207504元。其中牟淑亭在共同贪污中贪污公款123504元,李树枫贪污公款84000元。此外,利用职务之便,牟淑亭还收受他人现金15000元、李树枫收受他人彩电一台。
1993年6月1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贪污罪判处牟淑亭无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李树枫有期徒刑1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牟淑亭、李树枫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牟淑亭、李树枫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王玮)

【日照市贸工集团总公司与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1991年5月,日照市贸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贸工集团)与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电器)共同制定了一份《双方组装生产琴岛——夏普双桶洗衣机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红星电器将自己编入月度计划生产的洗衣机散件在成本价上加管理费和商标费供给贸工集团组装冼衣机,组装成的产品经红星电器派出的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方案制定后,贸工集团投资438216.55元将电器厂的生产车间改装成组装洗衣机流水线车间。之后,贸工集团到红星电器提散件100套,散件款当时结清。后双方共同试产,组装出洗衣机78台,经红星电器检测为合格产品。在此基础上,同年8月2日,双方经进一步协商,达成了“散件组装协议”。协议规定:红星电器在8、9月份向贸工集团提供散件4000套,以后每月供4000套。协议达成后,红星电器即供给贸工集团达3.9万余元的不配套散件。8月12日,双方在贸工集团举行了正式投产剪彩仪式。但此后因红星电器所供散件不配套,贸工集团一直无法正常组装生产。到9月下旬,红星电器怕贸工集团组装的洗衣机质量达不到标准会影响本厂声誉,便撤回了技术人员,并于10月25日书面通知贸工集团,单方终止了联营组装生产洗衣机的协议。贸工集团不同意终止协议,双方协商解决未成。贸工集团因投资改建的组装洗衣机流水线闲置无用而损失巨大,遂于1993年5月11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电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贸工集团的损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双方签订的组装洗衣机的实施方案和协议终止;(二)贸工集团将库存的洗衣机散件退给红星电器,红星电器将散件款退还贸工集团;(三)洗衣机流水线由贸工集团处理,因红星电器违约而给贸工集团造成的直接损失661729.2元由红星电器赔偿,流水线的残值折款70700元从红星电器应赔偿的数额中折抵。宣判后,红星电器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红星电器和贸工集团均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明 刘国田)

【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日照分公司走私韩国轿车案】 1993年5月,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日照分公司经理黄孔臻(男,莱阳市羊郡镇大黄家村人,捕前住日照市日照港生活区)为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同韩国汉城南汉江贸易株式会社代表理事朴相龟密谋走私轿车。5月12日,黄孔臻代表公司与朴相龟在日照碧波大酒店签订了走私20辆韩国“现代”2.0A级轿车的协议书,并于14日将156万元人民币预付给朴相龟。6月下旬,朴相龟又提出可多走私车辆,双方遂又口头协议将走私车增至45辆,黄孔臻又筹集160万元人民币,于6月23日付给了朴相龟。后,朴相龟将走私车运至中国近海,黄孔臻先后赴江苏省的连云港、灌云县等地联系卸货,均未得逞。7月20日,黄孔臻见秘密接货无望,便到武警日照边防保卫机关投案自首,说明走私轿车一事,要求在本地卸货,听候处理。获得同意后,黄孔臻于7月21日凌晨,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渔港将走私的韩国“现代”2.0A级轿车45辆接上岸,当场被武警日照边防保卫机关扣押。该汽车走私值900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5月21日,以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日照分公司和黄孔臻犯走私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东港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9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日照分公司犯走私罪,判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黄孔臻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没收走私韩“现代”2.0A级轿车45辆。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田玉斌 史兴用 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