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诉日照市农科所、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1995年3月7日,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下称小营种子站)从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下称宁晋种子公司)购进丹玉13杂交玉米种1万余斤,次日即售给日照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日照农科所)。5月,谷建农等290户农民从日照农科所先后购买了该玉米种2728.5市斤,共付种子款10914元,并用该玉米种种植玉米545.7亩。种子出苗后,谷建志等人发现其长势弱,高矮不齐,抽穗早,棒子小,便到日照农科所及莒县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日照农科所及小营种子站经过现场勘查,承认该批玉米种质量不合格。莒县种子站受莒县工商局委托,对该批玉米种种植的玉米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鉴定结论:1.该种子的植株、穗形、粒形等皆不具备丹玉13玉米种子的特征;2.该种子没有杂交玉米种的生长优势,平均对照丹玉13杂交种减产35.59%,每亩平均减产254.1市斤,共计造成谷建农等290户农民减产138662.37市斤。据莒县物价局证实,1995年9~10月的玉米销售价格为每市斤0.8元。因玉米减产共给谷建农等29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110929.89元。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联名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和宁晋种子公司赔偿损失。莒县法院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由宁晋种子公司赔偿谷建农等290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914元,可得利益损失110929.89元,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负连带责任,诉讼费5925元由宁晋种子公司负担。
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诉日照市农科所、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1995年3月7日,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下称小营种子站)从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下称宁晋种子公司)购进丹玉13杂交玉米种1万余斤,次日即售给日照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日照农科所)。5月,谷建农等290户农民从日照农科所先后购买了该玉米种2728.5市斤,共付种子款10914元,并用该玉米种种植玉米545.7亩。种子出苗后,谷建志等人发现其长势弱,高矮不齐,抽穗早,棒子小,便到日照农科所及莒县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日照农科所及小营种子站经过现场勘查,承认该批玉米种质量不合格。莒县种子站受莒县工商局委托,对该批玉米种种植的玉米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鉴定结论:1.该种子的植株、穗形、粒形等皆不具备丹玉13玉米种子的特征;2.该种子没有杂交玉米种的生长优势,平均对照丹玉13杂交种减产35.59%,每亩平均减产254.1市斤,共计造成谷建农等290户农民减产138662.37市斤。据莒县物价局证实,1995年9~10月的玉米销售价格为每市斤0.8元。因玉米减产共给谷建农等29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110929.89元。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联名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和宁晋种子公司赔偿损失。莒县法院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由宁晋种子公司赔偿谷建农等290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914元,可得利益损失110929.89元,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负连带责任,诉讼费5925元由宁晋种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