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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文、朱士杰等人徇私舞弊、受贿、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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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文、朱士杰等人徇私舞弊、受贿、走私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树文在任日照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49876元,并对由其妻徐峰丽参与的走私案蓄意进行包庇,隐瞒真相,为其开脱罪责,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朱士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徐峰丽、孙强进行包庇,严重干扰对案件的侦查;朱士杰还指使他人释放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及翁国炎、张文广、徐峰丽、孙强等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价值达231万余元。以走私罪判处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以走私罪判处翁国炎有期徒8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走私罪判处张文广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以走私、受贿罪判处徐峰丽有期徒刑4年;以走私罪判处孙强有期徒刑3年。并对王树文、徐峰丽受贿和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予以没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3日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树文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王树文、朱士杰、翁国炎、徐峰丽、孙强的上诉,维持原判。鉴于张文广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改判张文广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