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 全市现有28个少数民族,123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048%。各族人数分别为:回族498人,满族266人,壮族123人,彝族77人,朝鲜族58人,白族43人,蒙古族35人,哈尼族23人,藏族21人,苗族16人,锡伯族15人,土家族11人,拉祜族8人,傈僳族8人,傣族7人,土族7人,布依族3人,达斡尔族2人,鄂温克族2人,瑶族2人,怒族2人,布朗族2人,水族2人,佤族1人,羌族1人,黎族1人,侗族1人,高山族2人,未识别民族2人。其特点有三:一是族数多(占全国55个少数民族的50%多)人数较少(只有千多人)。二是居住分散,除莒县南关街400余回族群众集中居住外,其余分布城区、农村、国家和省驻日照单位。三是呈骤增趋势。改革开放后因工作调动及婚姻等因素少数民族人数迅速增加,仅东港区和市区现有少数民族人数较1988年增加了10倍多。
1990年以来,全市民族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在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族人民共同繁荣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调查摸底,理顺工作关系。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关系没理顺。1991年从调查入手,对全市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积累了一些基础性资料,为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县区机构改革后,民族宗教工作已正在步入正常。
(二)强化中心意识,大力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1992年以来,市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内引外联、多渠道多形式做工作,支持帮助外地回民在市区兴办了清真饮食、食品加工点4处。少数民族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现已达35处。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防止外地民族纠纷波及影响日照,并妥善处理了3起市内民族纠纷及意外突发事件,使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的现象得到制止。同时注重培养总结推广少数民族先进典型。1994年,莒县县委统战部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市医院院长助理唐保禄(满族)1990年和1994年分别被国家民委和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石臼车辆段杨兆玺(回族)和东港区委统战部江萍(高山族)1994年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四)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现已任用副科级以上干部4人、省、市、县(区)三级人大代表4人,市及县政协委员11人。
【宗教】 日照现有基督、天主、伊斯兰、佛教四教。1994年底信教群众644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243%。其中教徒3486人,教友、望友2954人。按教别分:基督教4346人,天主教1593人,伊斯兰教498人,佛教3人。信教人员分布全市5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321个村庄和个别企业、厂矿等单位。有历史遗留的定林寺(莒县)、护国光明寺(五莲)两座寺庙。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正在建设的清真寺一处,临时租赁民房做基督教堂1处。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督教、天主教活动场所39处(莒县36处、五莲3处)。现有教职人员1人(莒县基督教长老),已组建爱国宗教团体2个(莒县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莒县天主教爱国会)。
1990年以来,全市宗教工作坚持以中发[1991]6号文件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信仰自由政策和3个宗教法规,着眼稳定大局,立足日照实际,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效地保护了合法,限制了非法,打击了犯罪,抵制了渗透,初步形成了宗教活动相对稳定、正常的局面。
一是广泛开展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自1991年开始,各区、县把宗教问题都纳入了每年的农村社教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了对党的宗教政策的实质、宗教法规的指导原则、基本内容和宗教问题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使某些基层干部对宗教问题“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被动状况得到改观。从而增强了着眼稳定大局,做好宗教工作的自觉性。
二是认真贯彻3个宗教法规,坚持“依法登记,确保稳定”的原则,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当作宗教工作的大事来抓。在对全市各种宗教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委统战部制定并印发了贯彻实施3个宗教法规的意见,就依法登记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具体要求作了全面规范。通过强化依法管理,使合法的宗教活动受到保护,对10余处私设的基督教聚会点经教育疏导予以解散,使20余名自由传教人的非法传教活动得到制止,信教群众乱建基督教堂1处依法作了妥善处理。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在打击犯罪,抵制境外宗教势力渗透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打击利用宗教犯罪分子1人,查收非法入境宗教书刊80余份。
三是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鉴于日照的宗教情况有别于其他市地,各区县之间也存有差异的情况,在工作指导上从有利于稳定出发,采取不同措施,不搞一刀切。莒县,以搞好依法登记为重点,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为措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引导信教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确保宗教界的稳定;不具备条件尚处在三无(无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合法活动场所)状况的区县,立足当前,正确处理贯彻政策与依法管理的关系,既保护了宗教信仰自由,又遏制了基督教发展过快、活动混乱的现象。同时还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物色培养素质较高的宗教人员,为将来组建爱国宗教团体创造条件。(滕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