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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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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普遍存在着早婚现象。“多子多福”、“早生儿孙早得继”的传统观念很深。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经过深入宣传,早婚现象逐渐减少。1964年,政府开始提倡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该年,自觉晚婚者有8000余名。1971年,全县男青年42098人,订晚婚计划者24276人;女青年42568人,订晚婚计划者25246人。80年代,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荣、早婚早育为耻的社会新风尚已基本形成。1988年,市政府规定:对女方超过23周岁、男方超过25周岁结婚的,可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对不够晚婚年龄结婚的,要签订晚育合同并缴纳晚育押金,否则不予安排生育计划。1989年,女性初婚9133人,其中晚婚7758人,晚婚率达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