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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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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医药市场混乱,私营药铺的药品价格大都随行就市,自行定价,随意升降,甚至漫天要价。民间流传的“黄金有价药无价”,就是对当时医药市场的真实写照。伪劣药品亦时有出现。建国后,政府对麻醉、剧毒药品,加强了管理。1950年8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回收全部麻醉药品和严禁任何集体、个人种植罂粟的通知》。1963年3月,县财政局、公安局会同卫生科,联合下达《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严禁流通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区卫生院、所、保健站,一律停止麻醉药品的使用,仅由县医院指定医师,限量用于危重病人。责成符合使用条件的医疗单位,持《麻醉药品购货卡》到指定的药材部门购货。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帐簿、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的管理制度。1979年,县卫生局设药政股和药品检验所,履行对药品经营、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药品检验,开展药品质量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和假劣药品者。1979年至1984年上半年,查禁伪劣药品187批,处理非法游医药贩296起,没收假证件27份。没收销毁和退掉伪劣西药品1145瓶。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药政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同年,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室依法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合格者责令停产。对个人申请开办诊所者严格把关,经考核合格,符合开业条件者方发给营业执照,批准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