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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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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亡假 产假,1979年9月以前,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后增至90天。为提倡晚婚晚育,日照规定24周岁以上女职工的产假为半年,工资照发。1988年7月改为5个月。婴儿在2周岁以内的哺乳期,女职工请假可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5~75%,工龄连续计算。
病假职工患病治疗时按工龄的长短,在6个月内发60~100%的病假工资;6个月以上按月发40~60%的病假救济费。享受保险企业的职工,其直系供养亲属患病的治疗费由单位核报二分之一。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干部职工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
除星期日外,全年节假日7天,其中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2天。
离休 退休 退职 按国家规定,对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者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离退休证明。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办理退职,退职费按其标准工资的40%计发。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护理费另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后至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后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从1985年开始,退休、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生活补贴17元。离休干部从1988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元,至1989年,每人每月共增加18元,另外,洗理费、书报费、副食补贴等各种费用共增加42.5元;退休干部自1986年12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元,至1989年每人每月增加20元,洗理费、书报费、副食补贴等各种费用共增加37.4元。
生活福利 建国后,职工生活福利不断提高,福利事业逐年发展。1955年以前,对职工困难补助每年评定2次。1956年,将定期补助改为随时补助。1960年下半年至1961年上半年,由于国家经济暂时困难,补助生活困难的职工达2300余人次,补助金额4500余元。“文化大革命”中,职工困难补助主要靠行政费解决,混乱现象严重。80年代,职工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生活困难职工的比例大大缩小,福利经费也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多数企业建起职工宿舍、办起托儿所、幼儿园,部分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起俱乐部、职工之家,职工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业余文化生活也得到丰富。1989年,全市托幼园(所)发展到372处,保教人员636人,入托儿童19800人,城市职工居住面积人均达到8.36平方米。
津贴和补贴 津贴是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工种分类,对付出不同劳动的适量补偿。建国后,较普遍实行的津贴有:夜班津贴、岗位津贴、企业干部津贴;矿山、井下、高温、高空、气象津贴;交通运输行车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体育运动、邮电外勤、出差等津贴。补贴主要有粮油、副食品价格、取暖、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等项内容。
劳保事业 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1986年12月,建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工人退休审批、职工工龄认定、职工遗属抚恤、退休养老费支付;全民、集体和“三资”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全市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管理、结存等。该处成立后,对1984年至1987年底全市招收的4283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收缴。至1987年底共收(补)缴养老保险基金158万元。并进行了建档立卡,使每个单位有帐本,人人有账卡编号。从1988年5月始,对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至1989年,全市已有55个全民企业9152名在职固定职工、1614名离退休职工和22个集体企业的4545名在职固定职工、2128名离退休职工参加了社会统筹,共收缴统筹基金396.3万元,同时拨付退休费39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