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劳动者谋生均需自找门路,各行业的职工皆属雇用。
劳动管理工作始于1950年5月。当时,县政府工商科设专职人员办理劳动业务。1956年10月,成立劳动科,分管劳动管理工作。1958年4月,劳动科合并于计划统计局。后几经分合。于1977年8月,设立劳动局,劳动管理工作从此纳入正常轨道。劳动局具体负责全县劳动力管理、工资福利、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项工作。1989年11月,市劳动局升为处级单位,局长张汉三,副局长陈占禄、李秀珍。
民国时期,人事大权由县知事或县长一人独揽,决定一般人员的升降去留,任人唯亲,裙带风盛行,有的甚至卖官鬻爵,作权钱交易。丁介甫在年青时就曾贿买了公安局的一个职位,后来当了汉奸。
人民政权建立后,人事工作始由民政科管理,到1948年改由县府秘书科兼管。1951年9月,人事科成立,主管人事工作。从1968年起,人事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5年11月,设人事局,按党政分管干部的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负责干部的考核、调配、调整、录用、培训、奖惩和工资福利等工作。1989年11月升为处级单位,局长邓洪爱,副局长丁履墨、秦玉臻。
第二十四编 劳动 人事
建国前,劳动者谋生均需自找门路,各行业的职工皆属雇用。
劳动管理工作始于1950年5月。当时,县政府工商科设专职人员办理劳动业务。1956年10月,成立劳动科,分管劳动管理工作。1958年4月,劳动科合并于计划统计局。后几经分合。于1977年8月,设立劳动局,劳动管理工作从此纳入正常轨道。劳动局具体负责全县劳动力管理、工资福利、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项工作。1989年11月,市劳动局升为处级单位,局长张汉三,副局长陈占禄、李秀珍。
民国时期,人事大权由县知事或县长一人独揽,决定一般人员的升降去留,任人唯亲,裙带风盛行,有的甚至卖官鬻爵,作权钱交易。丁介甫在年青时就曾贿买了公安局的一个职位,后来当了汉奸。
人民政权建立后,人事工作始由民政科管理,到1948年改由县府秘书科兼管。1951年9月,人事科成立,主管人事工作。从1968年起,人事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5年11月,设人事局,按党政分管干部的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负责干部的考核、调配、调整、录用、培训、奖惩和工资福利等工作。1989年11月升为处级单位,局长邓洪爱,副局长丁履墨、秦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