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随之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管理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1980年9月10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各乡镇设婚姻登记处。到1989年,全市共有婚姻登记23处,婚姻登记员、代办员24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3类。登记的一般程序:一是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提出离婚者,双方须填写离婚申请表。二是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者,按照《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感情彻底破裂;是否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或仅一方坚持离婚的,则转人民法院处理。三是登记发证。经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复婚登记者,在发给他们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注销。
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70年代中后期曾实行高于法定婚龄方能登记的办法,由各公社自己规定结婚登记日期,一般在一个月、三个月或重大节日登记,其余时间概不办理登记手续。这种做法,从1986年开始得到纠正。
殡葬改革 木棺土葬是日照传统的殡葬习俗。建国后,对重葬厚殓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50年代主要倡导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60年代改出殡哭灵为开追悼会,推行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公墓。1975年7月,县委、县革委会下发了《关于推行火葬,实行丧葬改革的通知》。次年1月,县革委会又做出《关于推行火化实行丧葬改革的决定》,这是殡葬方面的重大改革。1973年筹建火化场,1976年2月5日启用。火化场占地26亩,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有火化室2处,火化炉4座。1982年,省人民政府授予日照“殡葬改革先进集体”称号。1989年,火化率达95%,市殡仪馆(化火场)被省授予“五好殡仪馆”称号。
第六章 婚姻、丧葬管理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随之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管理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1980年9月10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各乡镇设婚姻登记处。到1989年,全市共有婚姻登记23处,婚姻登记员、代办员24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3类。登记的一般程序:一是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提出离婚者,双方须填写离婚申请表。二是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者,按照《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感情彻底破裂;是否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或仅一方坚持离婚的,则转人民法院处理。三是登记发证。经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复婚登记者,在发给他们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注销。
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70年代中后期曾实行高于法定婚龄方能登记的办法,由各公社自己规定结婚登记日期,一般在一个月、三个月或重大节日登记,其余时间概不办理登记手续。这种做法,从1986年开始得到纠正。
殡葬改革 木棺土葬是日照传统的殡葬习俗。建国后,对重葬厚殓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50年代主要倡导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60年代改出殡哭灵为开追悼会,推行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公墓。1975年7月,县委、县革委会下发了《关于推行火葬,实行丧葬改革的通知》。次年1月,县革委会又做出《关于推行火化实行丧葬改革的决定》,这是殡葬方面的重大改革。1973年筹建火化场,1976年2月5日启用。火化场占地26亩,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有火化室2处,火化炉4座。1982年,省人民政府授予日照“殡葬改革先进集体”称号。1989年,火化率达95%,市殡仪馆(化火场)被省授予“五好殡仪馆”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