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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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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安置方法有所不同。从建国前到1961年,全县共接收6365人。其中,有850人被安排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有5515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建国初,土改前回农村的复员军人分得土地和房屋;土改后回乡的,则组织他们参加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并扶持他们发展副业生产增加家庭收入。对他们当中住房有困难的,则采取国家扶持一部分资金,村里帮工帮料的办法解决。这个时期的复员军人大部分是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年龄普遍偏大,没有结婚,人民政府帮助他们牵线搭桥成家立业。生产生活中的其他困难,也由国家尽力帮助解决。对带病回乡的,除享受群众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外,在生产上也给以适当照顾。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疾病治疗所需要费用,从社会救济金中给予补助。1960年,共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和疾病治疗费59138元。
1978年,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3年,日照开始接收志愿兵复员军人。从1983~1989年,全市共接收764人,全部妥善安排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