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 1940年3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颁布的施政方针中就有“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内容。此后,遵照山东战工会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的生活实行优待照顾。组织群众帮助无劳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耕种土地和收割庄稼,组织青年、民兵、妇女为孤老烈属、单身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挑水、扫院子、磨面、打柴和干其它零活。对困难严重者,政府给予粮草钱款补助。1941年,优待抗日军属636户,粮食18973公斤,款439.4元(北海币),草782.5公斤。
1956年前,农村仍以个体经济为主,群众优待的对象主要是家居农村的无劳力或缺劳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待形式分为定工代耕和固定代耕两种。对缺乏劳力的,根据其劳力和土地情况实行定工代耕;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实行固定代耕,即将优待户的土地根据耕作难易,确定用工数,固定到户代为耕种。1950年,全县对烈、军、工属全部实行代耕。享受代耕的烈属1232户、5836人,代耕地3745亩;军属9804户、47668人,代耕地26195亩;工属2335户、11926人,代耕地7276亩。
农业合作化后,随着农村生产和分配形式的改变,优待方式也有所变化。1957年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日暂行办法》,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参加集体分配,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一般群众。1964年,全县统一实行以“定工劳动,定工补助”为内容的优待办法。其做法是:生产大队根据优待户的劳力状况,订出应挣的工分,集体则适当安排农活,使他们多得工分,以此工分参与分配,这样即能达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若不足此数,集体补上不足部分,参与分配。若优待户自干工分超过此数,则多劳多得。每年年终分配兑现后,再根据优待户的收入变化情况评定第二年的优待工日。当年,全县共优待烈士家属、士兵家属、军官家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复员军人、退伍义务兵3100户,19523人,优待劳动工日678469个。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的范围、形式、标准和方法又发生了变化,多数村采取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从1982年起,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了优待。从1986年开始,群众优待由村统筹支付改为由乡、镇统筹支付。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优待金额也略有增加。1989年,全市优抚对象6735户,优待款184.4万元。其中,烈属470户,户均241.5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3155户,户均404.48元;革命伤残人员1147户,户均173.06元;复员军人1605户,户均114.58元;退伍军人178户,户均102.58元;城镇义务兵家属175户,户均300元。
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包括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形式。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始,国家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按月发放实物。1953年,又确定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每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两人的补助3~5元。每户3~4人的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只作个别照顾。1956年,全县优抚对象补助款共11.95万元。1960年,适当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对象又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享受优待劳动日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3人以上的户,最高不超过8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7~10元。老红军、在校烈士遗孤补助标准稍高。当年,发放补助款10.89万元。此项工作在“文革”期间未中断。1979年底,又对全县定补对象进行了全面复查,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对标准低的做了调整。对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全部予以定补;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和排职干部的老复员军人以及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元。当年,发放补助款51.6万元。1986年,再次扩大定补面,提高定补标准。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满10年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非农业人员2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满6年不满10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月补17元,非农业人员22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不满6年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不满10年的、建国后入伍军龄满2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元,非农业人员20元;建国后入伍,军龄不满2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元,非农业人员17元。定补面扩大为:凡1954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提高定补标准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扩大定补面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全市优抚对象补助款为232.1万元。
临时补助 一些优抚对象虽享受群众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但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和生活上还会遇到困难。对此,国家每年都给予临时补助。1951年,临时补助粮食29.315万公斤、棉衣350套。同年发放生活补助款6.9万元,另有耕牛709头、猪13400头、羊506只,胶轮车263辆,喷雾器150架,双铧犁180部,7寸步犁131部,锨500张,镢500张,豆饼2.45万公斤,果树苗3万棵,渔网大纲72条,共折款19余万元。此外,每年都对抚恤对象发放大批救济款,解决治病、修房和生活、生产方面的困难。1950~1954年,发放优抚救济款22.96万元,其中用于房屋修缮10.5万元,治病5万元。之后,临时补助未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抚对象的衣食问题已基本解决。临时补助重点用于解决他们无房、严重缺房和治病方面的困难。1978~1989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129.8万元。
第二节 优待
群众优待 1940年3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颁布的施政方针中就有“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内容。此后,遵照山东战工会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的生活实行优待照顾。组织群众帮助无劳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耕种土地和收割庄稼,组织青年、民兵、妇女为孤老烈属、单身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挑水、扫院子、磨面、打柴和干其它零活。对困难严重者,政府给予粮草钱款补助。1941年,优待抗日军属636户,粮食18973公斤,款439.4元(北海币),草782.5公斤。
1956年前,农村仍以个体经济为主,群众优待的对象主要是家居农村的无劳力或缺劳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待形式分为定工代耕和固定代耕两种。对缺乏劳力的,根据其劳力和土地情况实行定工代耕;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实行固定代耕,即将优待户的土地根据耕作难易,确定用工数,固定到户代为耕种。1950年,全县对烈、军、工属全部实行代耕。享受代耕的烈属1232户、5836人,代耕地3745亩;军属9804户、47668人,代耕地26195亩;工属2335户、11926人,代耕地7276亩。
农业合作化后,随着农村生产和分配形式的改变,优待方式也有所变化。1957年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日暂行办法》,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参加集体分配,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一般群众。1964年,全县统一实行以“定工劳动,定工补助”为内容的优待办法。其做法是:生产大队根据优待户的劳力状况,订出应挣的工分,集体则适当安排农活,使他们多得工分,以此工分参与分配,这样即能达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若不足此数,集体补上不足部分,参与分配。若优待户自干工分超过此数,则多劳多得。每年年终分配兑现后,再根据优待户的收入变化情况评定第二年的优待工日。当年,全县共优待烈士家属、士兵家属、军官家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复员军人、退伍义务兵3100户,19523人,优待劳动工日678469个。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的范围、形式、标准和方法又发生了变化,多数村采取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从1982年起,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了优待。从1986年开始,群众优待由村统筹支付改为由乡、镇统筹支付。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优待金额也略有增加。1989年,全市优抚对象6735户,优待款184.4万元。其中,烈属470户,户均241.5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3155户,户均404.48元;革命伤残人员1147户,户均173.06元;复员军人1605户,户均114.58元;退伍军人178户,户均102.58元;城镇义务兵家属175户,户均300元。
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包括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形式。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始,国家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按月发放实物。1953年,又确定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每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两人的补助3~5元。每户3~4人的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只作个别照顾。1956年,全县优抚对象补助款共11.95万元。1960年,适当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对象又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享受优待劳动日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3人以上的户,最高不超过8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7~10元。老红军、在校烈士遗孤补助标准稍高。当年,发放补助款10.89万元。此项工作在“文革”期间未中断。1979年底,又对全县定补对象进行了全面复查,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对标准低的做了调整。对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全部予以定补;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和排职干部的老复员军人以及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元。当年,发放补助款51.6万元。1986年,再次扩大定补面,提高定补标准。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满10年的复员军人,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非农业人员2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满6年不满10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月补17元,非农业人员22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不满6年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不满10年的、建国后入伍军龄满2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元,非农业人员20元;建国后入伍,军龄不满2年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元,非农业人员17元。定补面扩大为:凡1954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提高定补标准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扩大定补面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全市优抚对象补助款为232.1万元。
临时补助 一些优抚对象虽享受群众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但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和生活上还会遇到困难。对此,国家每年都给予临时补助。1951年,临时补助粮食29.315万公斤、棉衣350套。同年发放生活补助款6.9万元,另有耕牛709头、猪13400头、羊506只,胶轮车263辆,喷雾器150架,双铧犁180部,7寸步犁131部,锨500张,镢500张,豆饼2.45万公斤,果树苗3万棵,渔网大纲72条,共折款19余万元。此外,每年都对抚恤对象发放大批救济款,解决治病、修房和生活、生产方面的困难。1950~1954年,发放优抚救济款22.96万元,其中用于房屋修缮10.5万元,治病5万元。之后,临时补助未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抚对象的衣食问题已基本解决。临时补助重点用于解决他们无房、严重缺房和治病方面的困难。1978~1989年,共发放临时补助款1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