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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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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遵照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指示,法院分别对错捕、错判、错杀和镇反时期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1979年4月,县人民法院组成了41人的复查冤假错案班子,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复查,有92起改判无罪,102起改性、减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对改判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的30名原国家干部和在职职工,法院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恢复了工作,并补发了工资。对49名改判无罪、家住农村的,在住房、生活上作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