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日照市情资料库 章节:日照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section/7/article/44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b/section/7/article/44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事审判主要是处理一些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方面的民事案件。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并实施,废除了买卖、包办、强迫的旧婚姻制度,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只要因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法院一般都判决离婚或解除婚约,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1954年以后,旧的婚姻制度被彻底摧垮,广大群众逐步树立了新的婚姻观念。对一些因喜新厌旧,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采取了严肃慎重的态度。主要看离婚的理由是否正当,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审判原则,本着有利于生产、全面考虑夫妇和子女的利益,抓住主要矛盾,分别给予处理。1960~1962年对因生活困难,外来妇女与日照男性非法结合增多的情况,法院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理。在这个时期还处理了一些债务、赔偿、房屋、抚养、继承、财产纠纷等案件。 1973年法院恢复以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了“依靠群众、就地调查、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疏导、转化矛盾的办法,积极为民排忧解难,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增进了群众的团结。1982年,《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办案人员按法律程序,一般案件作到开庭审理,保证了案件的质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1989年,共审结案件460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