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具体负责审判工作。1945年,司法科与民政科合并为第一科。1949年4月恢复司法科。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建立县人民法院。1954年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并成立安东卫、沈疃两个人民巡回法庭。1956年成立法律顾问处,后于1959年撤销。1968年3月,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1973年6月26日,县人民法院恢复,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88年,市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政研室。并在16处乡镇、街道设立了人民法庭。1989年日照升为地级市,组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政治处、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兼行政审判)。于焕伦任院长,李建友、卜光富任副院长,同时组建城郊人民法院,范建俊任院长。
第一节 机构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具体负责审判工作。1945年,司法科与民政科合并为第一科。1949年4月恢复司法科。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建立县人民法院。1954年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并成立安东卫、沈疃两个人民巡回法庭。1956年成立法律顾问处,后于1959年撤销。1968年3月,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1973年6月26日,县人民法院恢复,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88年,市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政研室。并在16处乡镇、街道设立了人民法庭。1989年日照升为地级市,组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政治处、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兼行政审判)。于焕伦任院长,李建友、卜光富任副院长,同时组建城郊人民法院,范建俊任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