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前,已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无专职人员。1981年12月,成立监所检察股,实施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督;并协同公安机关整顿监所秩序,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1983年,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会同公安局、法院,不定期由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轮流给在押人犯上课,进行法制、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促使在押人犯认罪服法。同时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犯进行考察。1987年,把工作着眼点放在教育人、改造人和促进文明管理上。1988年,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坚持了“三个延伸”,即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还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考察,签订了57份管教承包合同书及107份劳改合同书,并认真做好劳改犯家属的工作,对预防、减少重新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1980~1989年,监所清理监察171次,纠正违法现象85次,个别提审教育人犯745人次,受理申诉88件,打击重新犯罪4起4人。其中1986~1988年,排除重大事故苗头35次。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66年前,已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无专职人员。1981年12月,成立监所检察股,实施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督;并协同公安机关整顿监所秩序,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1983年,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会同公安局、法院,不定期由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轮流给在押人犯上课,进行法制、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促使在押人犯认罪服法。同时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犯进行考察。1987年,把工作着眼点放在教育人、改造人和促进文明管理上。1988年,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坚持了“三个延伸”,即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还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考察,签订了57份管教承包合同书及107份劳改合同书,并认真做好劳改犯家属的工作,对预防、减少重新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1980~1989年,监所清理监察171次,纠正违法现象85次,个别提审教育人犯745人次,受理申诉88件,打击重新犯罪4起4人。其中1986~1988年,排除重大事故苗头3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