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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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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成立后,即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1981年12月,设立经济检察股,主要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1983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后,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1986年,从全院抽调36名干警投入打击经济犯罪,充实办案力量,形成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侦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一条龙”。1987年,与税务部门配合,对石臼办事处、岚山头镇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和查处了一批偷漏税案件。如,查处岚山头镇偷漏税案件57起,其中偷税额2000元以上的16起,有的达3万元以上。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3次召开由村干部、纳税户共500余人参加的“严肃税收法纪”大会,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会后10天就有11名漏税人到税务所补缴税款4.8万余元。并对6起构成犯罪的偷税案件立案侦查,仅一个月时间全镇共追缴税款24.7万元。日照检察、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严肃税收法纪的经验受到省院领导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中国法制报》作了专题报道。
1988年,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来抓,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案件13起14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3起4人。1981~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59起,立案71起。其中,贪污案40起,行贿受贿案6起,偷税案11起。起诉26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0.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