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 在检察署时期,审查批捕工作由公安局承办。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只担负刑事案件的批捕任务;同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反革命案件。1956年11月始,选择重点案件参与公安局的侦查预审或预审总结会,提前了解案情,及时打击犯罪。1957年,侦查和审判监督组建立,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展开。1958年,刑事监督工作因受“左”的影响,办案质量一度下降。1961年,检察工作得到恢复。1967年2月,机构瘫痪。次年3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行使案犯的批捕决定权。1955~1967年,共受理案件(包括自办)1874起,批捕843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5%。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设批捕股。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院全面担负了批捕任务。1978~1989年,共受理案件1075起、1301人,批捕1251人。
审查起诉 1955年6月,与法院配合开展了审查起诉工作。此间,自办案件始于侦查,止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只审查案卷,办理手续,没有出庭支持公诉,认为应起诉的则交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1955年9月5日,根据中央指示,担负审查起诉反革命案件的工作。是年11月22日起,全面负责反革命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主要是审查逮捕报告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审查起诉意见书和被告人口供、证据效力、性质和罪名,运用法律和政策加以评论,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查决定。1955年9月至1966年底共受理案件1219起,审查决定起诉的1093起,占受理总数的89.6%。
1978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担负了审查起诉工作,严格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公安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1988年7月,对自侦经济、法纪案件试行侦诉分开,又担负起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的任务。1978~1989年,共受理各类刑事、自侦案件851起1170人,审查起诉821起1214人,免予起诉64起101人,不起诉1起1人。
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试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57年5月,全面担负起出庭任务,改变了起诉和出庭分两步走的做法。当年出庭率为93%。1958年,政法系统采取联合办案的办法,正常的办案秩序被打乱,出庭工作不能正常开展。1959年出庭率降为38.6%。1978年检察院重建,以后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直到1989年,每年出庭率均为100%。
审判监督 1956年,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审查判决书副本,看认定的事实、性质、引用的法律及量刑是否正确,听取群众对量刑不当案件的反映,重点审查检察院起诉出庭的案件。如黄××反革命破坏案,法院判刑5年,检察院认为属重刑轻判。此案反映到胶州分院,后改判15年。1980年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法庭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内容是: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在接到同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限期审查,如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则应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如1984年3月受理的秦××强奸妇女案进行了两次抗诉,3次起诉,既正确惩办了罪犯,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在检察署时期,审查批捕工作由公安局承办。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只担负刑事案件的批捕任务;同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反革命案件。1956年11月始,选择重点案件参与公安局的侦查预审或预审总结会,提前了解案情,及时打击犯罪。1957年,侦查和审判监督组建立,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展开。1958年,刑事监督工作因受“左”的影响,办案质量一度下降。1961年,检察工作得到恢复。1967年2月,机构瘫痪。次年3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行使案犯的批捕决定权。1955~1967年,共受理案件(包括自办)1874起,批捕843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5%。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设批捕股。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院全面担负了批捕任务。1978~1989年,共受理案件1075起、1301人,批捕1251人。
审查起诉 1955年6月,与法院配合开展了审查起诉工作。此间,自办案件始于侦查,止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只审查案卷,办理手续,没有出庭支持公诉,认为应起诉的则交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1955年9月5日,根据中央指示,担负审查起诉反革命案件的工作。是年11月22日起,全面负责反革命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主要是审查逮捕报告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审查起诉意见书和被告人口供、证据效力、性质和罪名,运用法律和政策加以评论,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查决定。1955年9月至1966年底共受理案件1219起,审查决定起诉的1093起,占受理总数的89.6%。
1978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担负了审查起诉工作,严格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公安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1988年7月,对自侦经济、法纪案件试行侦诉分开,又担负起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的任务。1978~1989年,共受理各类刑事、自侦案件851起1170人,审查起诉821起1214人,免予起诉64起101人,不起诉1起1人。
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试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57年5月,全面担负起出庭任务,改变了起诉和出庭分两步走的做法。当年出庭率为93%。1958年,政法系统采取联合办案的办法,正常的办案秩序被打乱,出庭工作不能正常开展。1959年出庭率降为38.6%。1978年检察院重建,以后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直到1989年,每年出庭率均为100%。
审判监督 1956年,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审查判决书副本,看认定的事实、性质、引用的法律及量刑是否正确,听取群众对量刑不当案件的反映,重点审查检察院起诉出庭的案件。如黄××反革命破坏案,法院判刑5年,检察院认为属重刑轻判。此案反映到胶州分院,后改判15年。1980年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法庭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内容是: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在接到同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限期审查,如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则应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如1984年3月受理的秦××强奸妇女案进行了两次抗诉,3次起诉,既正确惩办了罪犯,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