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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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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司法事务仍由县知事兼理。1924年(民国13年),县设承审处,由承审员具体受理司法案件,并定期送县署核鉴。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与司法分立,日照县初级法院成立。第一任院长张炳(字伯岩),任期3年;第二任院长邵来旬,任期2年;第三任院长秦庆阳(字高庭)。1933年,县初级法院撤销,改设地方法庭,置承审员、检查官等3人,秦庆阳为承审员。抗日战争时期,民国县政府设司法处,置审判官和书记若干人。县初级法庭和地方法庭受理的主要有凶杀案、贪污案、鸦片案、强盗案、盗窃案、伤害案、欺诈案、妨害风化案、贩卖私盐案等。
由于县内无律师,原告人仍需请讼师写诉状。20年代,县内的著名讼师有贾兹方、朱亦璋、耿凤五、丁筱舟等人。打官司仍花很多钱,诸如诉讼费、送达费、抄录费、证人到庭费等五花八门,再加上县政当局巧立名目,多方敲诈,诉讼者有理因支不起诉讼费,往往被驳回。至于徇私枉法,贪赃索贿更时有所闻。1928年,马家店郑鄂廷(外号“土虺”)当上了邵疃小学名誉校长,以办学为名,发动郑氏上层人物与山前汪家庄子、白云村(炕头)、毕家村等村的群众争夺开出的大约2000亩荒山。郑鄂廷买通县政府领了一份执照,把2000亩山地霸为已有,名为学田,变卖银元约5000元,却装进自己腰包。这时,邵疃小学师生和一些公正人士,以大量人证物证,到县政府控诉,县法院不得不将郑鄂廷逮捕,令其退回所卖山林之款,作为邵疃小学的教育基金。最后郑鄂廷被押进济南监狱。但他又以巨款上下贿赂,不久就释放,耀武扬威地回到日照。1929年,夏陆沟村马祝明(马三长腿)与涛雒的丁钧石(丁八爷)因救济款分赃不均,再加农业税与商业税的分担问题打官司,马祝明状告到济南,丁钧石被传讯拘押,只因丁花巨款买通了官府,竟使这场官司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