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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警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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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民国2年),巡警局改为警察事务所。次年8月29日,中央地方警察官制公布后,日照警察事务所改称警察所。县知事樊祖燮兼任所长,址在天齐庙(现市工商银行院内)。初设一、二等警佐、巡官、书记等各1人,警察等雇员30余人。县知事樊祖燮任期届满黜退,后由殷绳武、王文奇、丁琪章等县知事先后兼任。警察所下设分所,1917年后,涛雒、安东卫等分所相继成立。1921年,范学铭任县知事时,不再兼职,由李华任警察所长。在县知事兼任警察所长期间,具体警察事务主要有警佐办理。其中一等警佐莫光弼,二等警佐孙长泰等,先后主管过警察所的工作。1927年,县警备大队长闵有庆(字善斋)兼任警察所长,石臼二分所由张永符任所长。警察所主管户籍、治安、逮捕、拘押、刑罚以及执行查船、查栈、捕匪、缉奸等任务。在县府内设监狱1处,址在现市人民政府院内西南角。典狱员具体负责狱务,用吊小树、打板子等肉刑体罚犯人。警察着黑色服装,有枪10余支。当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令其废除旧日警察组织,不久成立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