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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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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县内司法事务由知县主管,政警与司法合一,县官升堂问案,典史专司狱事,协助县官负责缉拿、囚禁、刑监等司法事务。下设监狱,置管狱员和男女禁卒若干人。平民告状,先花钱请代书(由知县批准的讼师)缮写诉状,送到县衙,告准之后,再缴传票费和拘票费,还要花钱与三班衙役周旋一番。“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穷苦百姓是打不起官司的。判案依据是《大清律》和其他法律。根据罪行大小,县级只有权处理以笞、杖、刑徒的案件。将实行法和程序法混杂一起,民刑不分,民事案件亦用刑罚。诉讼程序为县、府、省、巡抚四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由亲朋邻居、族长或公正人士调解。有关农事、商业纠纷,多由农商等民众组织出面调解。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在改革军制、编制新军的同时,创设了巡警。1907年,日照始设巡警局,知县陈景星兼任警务长,下设巡官、警察等20余人。警察统一着青色服装,配“土压武”旧式土枪10余支,具体执行捕捉缉拿、处罚罪犯,负全县的治安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