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基层行政机构 明代,县以下实行乡里制。乡设乡约、里设里正(也称里长)。其职责主要是征收课税,具体分理花户钱粮事宜。清乾隆年间,实行乡、社(镇)、村制。
民国时期基层行政机构 民国初年,全县划为15个区,原有乡、社仍保留。1931年(民国20年),15个区改划为7个区,设192个乡、19个镇。区被正式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区公所,置区长1人。下设财粮助理员、文教助理员等各1人,区丁数人。乡、镇建立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各1人,乡丁数人。村实行邻、闾制。5家为邻,5邻为闾。村设村(庄)长1人。1935年,将192个乡、19个镇划为23个乡镇,撤销区长,保留区制。
人民政权基层行政机构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区,区下设乡。
区公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置区长1人,副区长1人,下设民政、财粮、公安、文教等助理员及文书若干人。1958年7月撤销区建制,县下直接辖乡。1963年1月,恢复区建制。1971年春再次撤销。1984年4月再次恢复。1985年5月又撤销。
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行政机关。建国以前称乡公所,建国以后为乡人民政府,由乡长、文书等组成。1956年春,改为乡人民委员会,由乡长、副乡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乡干部由农村干部充任,属半脱产性质。1958年1月,撤销区建制,将全县197个乡并为26个乡、3个镇。置乡(镇)长、副乡(镇)长。下设民政、财政、公安、文教等助理员和文书若干人。1984年4月,人民公社建置撤销。1985年5月,全县划为22个乡、镇,行政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助理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58年9月,全县29个乡镇合并,建立了25处人民公社。体制为“政社合一”。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助理员等若干人组成。
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68年春,各人民公社先后建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1971年春,全县划为21处人民公社,恢复公社党委,公社革委为行政机关。1982年春,公社革委撤销,复称管理委员会。
村政权:1940年,在根据地各村庄陆续建立了村政权,实行村闾制,设村长(亦称庄长)、账先生等。办公场所为村公所,一直相沿至1954年。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政权,撤销村长制,村政权遂消失。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之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1968年春,各生产大队建立了实行“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1982年春,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管理委员会。1984年,生产大队建制撤销,恢复村建制,设村民委员会,置主任、副主任。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第四节 基层行政机构
明清时期基层行政机构 明代,县以下实行乡里制。乡设乡约、里设里正(也称里长)。其职责主要是征收课税,具体分理花户钱粮事宜。清乾隆年间,实行乡、社(镇)、村制。
民国时期基层行政机构 民国初年,全县划为15个区,原有乡、社仍保留。1931年(民国20年),15个区改划为7个区,设192个乡、19个镇。区被正式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区公所,置区长1人。下设财粮助理员、文教助理员等各1人,区丁数人。乡、镇建立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各1人,乡丁数人。村实行邻、闾制。5家为邻,5邻为闾。村设村(庄)长1人。1935年,将192个乡、19个镇划为23个乡镇,撤销区长,保留区制。
人民政权基层行政机构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区,区下设乡。
区公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置区长1人,副区长1人,下设民政、财粮、公安、文教等助理员及文书若干人。1958年7月撤销区建制,县下直接辖乡。1963年1月,恢复区建制。1971年春再次撤销。1984年4月再次恢复。1985年5月又撤销。
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行政机关。建国以前称乡公所,建国以后为乡人民政府,由乡长、文书等组成。1956年春,改为乡人民委员会,由乡长、副乡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乡干部由农村干部充任,属半脱产性质。1958年1月,撤销区建制,将全县197个乡并为26个乡、3个镇。置乡(镇)长、副乡(镇)长。下设民政、财政、公安、文教等助理员和文书若干人。1984年4月,人民公社建置撤销。1985年5月,全县划为22个乡、镇,行政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助理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58年9月,全县29个乡镇合并,建立了25处人民公社。体制为“政社合一”。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助理员等若干人组成。
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68年春,各人民公社先后建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1971年春,全县划为21处人民公社,恢复公社党委,公社革委为行政机关。1982年春,公社革委撤销,复称管理委员会。
村政权:1940年,在根据地各村庄陆续建立了村政权,实行村闾制,设村长(亦称庄长)、账先生等。办公场所为村公所,一直相沿至1954年。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农村基层政权为乡政权,撤销村长制,村政权遂消失。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之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1968年春,各生产大队建立了实行“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1982年春,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管理委员会。1984年,生产大队建制撤销,恢复村建制,设村民委员会,置主任、副主任。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