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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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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清末民初,个体工商业者多沿用店名、商号作商标名称,以文字商标为主,有些商标图样与商品包装装潢合为一体。最有名气的是“协记”、“益昌”、“汇昌银号”、“公福顺”等商号的商标。40年代,日照抗日根据地的“进步”烟厂的“进步”牌香烟商标和“大鸡”烟厂的“大鸡”牌商标,在市场获得很高的声誉。
建国初,商标管理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从1961年起,一些企业开始注重商标的使用。县机械厂首次申请扳手“旭日”牌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注册,发了商标注册证书。1965年,日照酒厂申请注册了“日照”牌的酒商标。从1981年起,各有关工商企业陆续申请注册使用商标。到1985年底,共注册商标12件,上报待注册6件。到1989年,共有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74件。
为维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假冒名牌商标和非法印刷商标,工商局经常对使用商标的企业进行检查。1983年,对印刷商标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县印刷厂为全县承印商标印刷业务的定点企业。印刷注册商标,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法》印制。印制注册商标必须向工商局备案,然后到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商标的企业,必须建立印刷商标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日照广告的形式最普通的是“幌子”招牌和商品陈列广告。政府对广告一般不加干涉,未予管理。解放后,曾对一些欺骗群众、夸大宣传的广告进行过清理。1982年10月,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工作纳入正规。1985年8月,对日照城区、石臼港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处了一些夸大宣传、内容失真、欺骗群众的虚假广告,取缔了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路牌广告。同年9月,市工商局、市政局、公安局联合发出了《加强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广告管理的内容、程序、办法和依据。在市区主要地段设置了专门广告栏目,印制了《张贴广告许可证》。1987年后,对广告张贴和广播实行审查把关和定期检查,广告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