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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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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由商会管理个体工商业。1929年(民国1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凡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各种正当之工业或商业者,均得以本法设立同业公会”。当时日照有粮行业、饭店(庄)业、茶馆业、酒楼业、杂货业、土产业、百货业、山果业、船运业、金融业、典当业等30多个同业公会,每个同业公会又成立了若干个同业小组。设立公会的日期、地点、代表多少商号等详情,均须上报地方官署,地方官署给予商会、同业公会以主管官署委办事项的权力。另外,一些个体手工业者,按照行业的雷同,各自成立了行会组织,比较著名的有铁匠炉匠的“老君会”,泥、木、雕、石、漆等行业的“鲁班会”,缝纫、编织、丝绸等行业的“三皇会”等。据1929年统计,仅日照、涛雒、石臼所就有同业公会43个,代表商号389家,共684人。
建国初期 县人民政府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登记,健全了经营管理制度,限制行商、居间商、经纪人、行栈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据1952年调查,共有私营工商业7023户,从业人员8911人。1953年,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对个体工商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1956年,大部分个体工商业者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文化大革命”时期,搞个体工商业的被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大批个体工商业户被迫停业。1976年,全县从事个体工商业不足百户,到1978年也不足200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管理工作走上正规。一是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严禁无证经营;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在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法制政策的教育;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搞好自我管理。1983年11月,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四是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由于坚持开放搞活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积极扶持发展个体工商业,使全市个体工商业蓬勃发展。1985年,共有城乡个体工商业8625户,从业人员10790人,注册资金8333500元。到1989年,全市个体工商业者发展到15000余户,从业人员达24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