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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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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土地分国有、省有、县有和个人所有4种所有制。土地的买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继承等事宜,皆由县政府民政科主管。建国后,土地管理由民政局负责。1982年12月,土地管理移交农业局,设土地管理股。1987年2月,土地管理办公室成立,同年7月,改称土地管理局。1989年11月,土地管理局改称土地管理办公室。
农村土地管理 1950年结束土改后,全县土地分国有和农民所有两种形式。1956年合作化后,原属农民私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明确重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皆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1955年12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农村土地转移及契税工作应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对土地产权转移作了许多限制,规定:“土地产权转移、变动,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政府审核,转区公所、镇人民政府批准”。
1956年农村土地改为集体所有制。同年10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文件,停止农村土地产权变动登记。
1958年8月,高级社合并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悉归人民公社。1962年《日照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占用土地情况的报告》表明,1957年底全县有耕地面积1367974亩,到1961年初全县有耕地面积1204490亩,1958~1961年共减少耕地163484亩。人民公社使用土地,基本上是采取“一平二调”的方式,无偿拨用。直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才正式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确立起来。
1982年,全县农村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承包农户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归生产大队。
1988年10月,发布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规定的布告》,对城乡居民建房占地批准条件及占地数量作了严格规定,对农民建房确定了“旧村改造,向山坡转移,向空中发展,调整规划布局”的原则。据1989年的统计,1987~1989年,全市有85个村庄主动把村址迁到山坡地,腾出好地1600亩;有317个村庄主动缩减原规划用地面积;有近20个村庄盖起了二层以上住宅,新规划的宅基地节约用地210多亩。同时还开展了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鼓励个人和单位开发利用荒滩、荒地,对闲散地、工矿废弃地进行了复垦。1987~1989年,全市开发滩涂5500亩、闲散地500亩、工矿废弃地850亩、荒地2500亩,共新增耕地8350亩。1988年,开始对全市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农业内部产业机构调整中严格控制滥占乱用耕地的通知》,使土地管理工作由单一的非农业用地向农业用地、非农业用地全面管理方面转变。同年初,开始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并成立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培训专门人员58人,经过野外调查试点,全面开展工作。1989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农村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通知》,初步进行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了长期以来土地无限期无偿使用的制度。据统计,当年全市有25.5万户居民办理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手续,占总农户的96%。
城镇土地管理 建国后,城市土地逐步国有化。日照城镇土地国有化的方式主要有四种:①接管或没收旧政府占有的城镇土地;②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主所占有的城镇土地;③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某些城镇土地国有化;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建国初期,国家建设占用土地时,要购买个人的土地。
1956年,县民政科开始负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对所征土地进行勘察、丈量,由县人委以上机关审批后,办理过拨手续。土地的价格以最近2~4年的总值为标准,县人委的审批权限在1000亩以下。
1958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县人委的审批权限在300亩以下。
1962年,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严格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节约土地,规定了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
1964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县人委审批土地的权限在10亩以下。
“文化大革命”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出现混乱局面,征而不用、少征多用、不征就用的现象屡禁不止。
1978年1月17日,县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浪费土地的布告》,纠正违反征用土地政策的不正之风,防止滥征、乱占土地,严格审批权限,征地5亩以下由县革委审批。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了县政府的审批权限:耕地3亩以下,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征用土地要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附着物补助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等。1982~1986年,全县共征用土地9600.15亩。其中,工业用地占7.07%,农林水建设占1.31%,交通邮电占4.17%,文教卫生占6.56%,市政建设占7.07%,港口、铁路占60.79%,财贸占6.70%,其它用地占5.70%。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同年2月,全市各乡镇建立土地管理办公室(1989年改称土地管理所)。通过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举办“土地管理法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居民建房用地,制止了滥占、多占土地的现象,使全市地土管理工作纳入“依法、全面、科学、统一”的轨道。
1982~1986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一览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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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征用土地 ┃ 各行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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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 ┃ ┃交通 ┃ ┃文教 ┃ ┃ ┃ ┃ ┃ ┃
┃ 年份 ┃合计 ┃ ┃工业 ┃ ┃农林水 ┃ ┃市政 ┃港口 ┃铁路 ┃财政 ┃其它 ┃
┃ ┃ ┃耕地 ┃ ┃邮 电 ┃ ┃卫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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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5218.42 ┃ 5032.92 ┃ 144.22 ┃ 24.60 ┃ 67.83 ┃ 19.27 ┃ 255.02 ┃ 1700.80 ┃ 2938.24 ┃ — ┃ 6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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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1565.74 ┃1484.76 ┃ 201.37 ┃ 244.79 ┃ — ┃ 246.07 ┃ 75.76 ┃ 251.43 ┃ 393.48 ┃ 57.81 ┃ 9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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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761.92 ┃ 735.35 ┃ 117.62 ┃ 36.01 ┃ 15.83 ┃ 180.22 ┃ 97.35 ┃ — ┃ 37.30 ┃ 122.98 ┃ 1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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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539.59 ┃ 404.52 ┃ 43.11 ┃ 11.00 ┃ 17.17 ┃ 148.78 ┃ 90.02 ┃ — ┃ — ┃ — ┃ 2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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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1514.76 ┃1493.64 ┃ 172.82 ┃ 84.01 ┃ 24.57 ┃ 35.45 ┃ 220.97 ┃ 76.75 ┃ 437.96 ┃ 462.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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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9600.5 ┃ 9151.19 ┃ 679.14 ┃ 400.41 ┃ 125.40 ┃ 629.79 ┃ 739.12 ┃ 2028.98 ┃ 3806.98 ┃ 643.02 ┃ 5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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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起,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据1989年底的统计,三年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7556亩,实际占用5514.24亩,节约土地2041.76亩。
1987~1989年非农业建设占地分配指标与实际占用一览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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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合 计 ┃ 国家建设占地 ┃ 乡镇村建设占地 ┃ 农民建房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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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总计 ┃ 耕地 ┃ 非耕地 ┃ 小计 ┃ 耕地 ┃ 非耕地 ┃ 小计 ┃ 耕地 ┃非耕地 ┃小计 ┃耕地 ┃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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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配 ┃ ┃ ┃ ┃ ┃ ┃ ┃ ┃ ┃ ┃ ┃ ┃ ┃
┃九 ┃指标 ┃ 3090 ┃ 2128 ┃ 962 ┃ 586 ┃ 485 ┃ 101 ┃ 861 ┃ 770 ┃ 91 ┃ 1643 ┃ 873 ┃ 770 ┃
┃ ┣━━━━╋━━━━━╋━━━━━╋━━━━━╋━━━━━╋━━━━━╋━━━━━╋━━━━━╋━━━━━╋━━━━━╋━━━━━╋━━━━━╋━━━━━┫
┃八 ┃ 实际 ┃ ┃ ┃ ┃ ┃ ┃ ┃ ┃ ┃ ┃ ┃ ┃ ┃
┃七 ┃ ┃2239.45 ┃1030.09 ┃1209.36 ┃ 358.83 ┃ 52.09 ┃ 306.74 ┃ 305.62 ┃175.00 ┃130.62 ┃ 1575 ┃ 803 ┃ 772 ┃
┃ ┃ 占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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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分配 ┃ ┃ ┃ ┃ ┃ ┃ ┃ ┃ ┃ ┃ ┃ ┃ ┃
┃九 ┃ 指标 ┃ 2583 ┃ 1537 ┃ 1046 ┃ 719 ┃ 526 ┃ 193 ┃ 511 ┃ 379 ┃ 132 ┃ 1353 ┃ 632 ┃ 721 ┃
┃ ┣━━━━╋━━━━━╋━━━━━╋━━━━━╋━━━━━╋━━━━━╋━━━━━╋━━━━━╋━━━━━╋━━━━━╋━━━━━╋━━━━━╋━━━━━┫
┃八 ┃ 实际 ┃ ┃ ┃ ┃ ┃ ┃ ┃ ┃ ┃ ┃ ┃ ┃ ┃
┃八 ┃ ┃2143.19 ┃1107.09 ┃1036.10 ┃ 688.10 ┃ 500.38 ┃ 187.72 ┃ 507.51 ┃ 377.13 ┃ 130.38 ┃ 947.58 ┃ 229.58 ┃ 718.00 ┃
┃ ┃ 占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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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分配 ┃1883 ┃ 1055 ┃ 828 ┃ 590 ┃ 387 ┃ 203 ┃ 295 ┃ 196 ┃ 99 ┃ 998 ┃ 472 ┃ 526 ┃
┃ 九 ┃指标 ┃ ┃ ┃ ┃ ┃ ┃ ┃ ┃ ┃ ┃ ┃ ┃ ┃
┃ ┣━━━━╋━━━━━╋━━━━━╋━━━━━╋━━━━━╋━━━━━╋━━━━━╋━━━━━╋━━━━━╋━━━━━╋━━━━━╋━━━━━╋━━━━━┫
┃ 八 ┃实际 ┃ ┃ ┃ ┃ ┃ ┃ ┃ ┃ ┃ ┃ ┃ ┃ ┃
┃ 九 ┃ ┃1131.60 ┃ 539.03 ┃ 592.57 ┃ 438.51 ┃ 329.49 ┃ 109.02 ┃ 169.76 ┃ 94.35 ┃ 75.41 ┃ 523.33 ┃115.19 ┃ 408.14 ┃
┃ ┃占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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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建设、乡镇建设征(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征(使)用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其合理用地。再按审批权限,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过拨手续。
1988年11月,对全市城镇土地申报登记。1989年上半年,共申报33066个单位(户)。其中国营单位501个,集体单位673个,个人31892户。经审查,权属证件完备的单位22756个,不完备的91956个,有争议纠纷的79个。1989年10月又分别在城区、奎山乡驻地和石臼大孙家村进行地籍调查的试点工作,并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596个单位(户)颁发土地使用证。试点取得经验后,迅速在全市推开。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做了大胆的探索。1988年,对美籍华人周祺倩来日照市投资建大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实行了土地有偿出让,面积3333平方米,使用年限20年,年出让金2.5元/平方米,共计166650元。土地的有偿使用,不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节约用地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