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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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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自明代始,日照所征田赋主要有税粮、地丁粮、漕粮和屯粮4种。税粮分夏税、秋税两次完纳,包括米、麦、钱钞等。地丁粮按地亩和人丁征收。漕粮是按银两折征运往京都的官军食用粮。明洪武年间,日照有漕粮地90顷26亩。清光绪年间,日照每年解往临清州常盈仓粟米折色银1200两,解往德州仓小麦折色银728.3两。屯粮是用于防倭军士从属开支的粮食,以银完纳。清代乾隆年间后,日照无屯粮地。
1726年(雍正四年),推行“摊丁入亩”。据康熙十一年《日照县志》载,时日照人丁税人均0.345两,土地税亩均0.02135两,熟荒地亩征银0.01两。全县按承粮地85.9万亩,熟荒地5.3万亩摊派征收,每年征收田赋银20826两。摊丁入亩后共征银21130两。至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实征成熟田947041.53亩,计征地丁银22256.82两。
自清光绪年间至民国初年,全县田赋所征地丁正银定额基本未变。当时,在县公署大堂两边分东西两柜,门上对联是“共八十一社,征两万余两”。下设16牌书(征收员),分牌管理征收。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照征前数。因天灾人祸,频繁发生历年实征数额常征不足。期间,各种附捐逐渐增加。庚子赔款,全县每年按“地丁银”加征十分之三。袁世凯时,以“整饬盐务”、“清理漕费”、“地丁提盈”为名,每年加征7300两。1915年(民国4年)黄河决口,每地丁银1两加征2角2分。同年12月袁氏“登基”称帝,向日照人民征银3000多两。张宗昌祸鲁期间尤烈,各种附捐名目巧立,种类繁杂,田赋附捐超过正供,又加兵灾匪患,百姓苦不堪言。1926年(民国15年)秋,县内每丁银1两除加征临时附捐1元外,还加征6分“手续费”。次年秋,又奉令加征临时附捐1元,黄河决口加征4角4分。还有军事特捐、军械捐、军鞋捐、讨赤捐、教育附捐、河工特捐、赈济特款、修汽车路捐等,全年每两丁银加征6元6角之多。1925~1927年,田赋正税和附捐每两银增至8元。
据资料记载,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实征成熟田947041.53亩,计征地丁银22256.8两。1914年改征银元,归并杂项税目,地丁及租课每两银折征2.20元,漕米每石折征6元。1919年,全县征收地丁银计46008元,附加4601元。1930年,省财政厅将地丁正、附税归并统称地丁。当年征收地丁银85193元,附加48986元。1932年征收地丁银84000元,附加59850元。1934年奉令废银改元,每银1两改征洋4元。1938年征收地丁银折洋84000元,附加65730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伪顽统治区更是横征暴敛,人民更加不堪重负,涛雒区赵家庄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赵家庄子,距涛雒敌据点15华里,距栈子伪据点20华里,距凤凰山伪据点12华里,是敌、伪、顽时常出没之地,也属八路军游击区。全村共50家(出负担的只38家,其余皆赤贫者),500口人,130亩地(老亩)。从1942年4月27日到8月25日,负担已达19257.34元。每月每家,负担洋128.38元,每人平均负担12.84元,每亩每月平均负担49.37元以上。该村对各方的负担:
1、对敌伪的负担(4月30日至8月26日):付小麦440.75公斤,合洋2137.20元;白面79.75公斤,合洋429.75元,大米80.25公斤,合洋424.27元;付小米252.5公斤,合洋960.07元;煎饼9.5公斤,合洋38元;黄瓜40.5公斤,合洋21元;干柴1883公斤,合洋353.60元;麦秸69公斤,合洋25.60元;木头25棵,合洋188.50;茶壶1把,合洋15元;砖头244块,合洋36元;付洋2557.60元;糯米10公斤,合洋40元;鸡蛋312个,合洋87元。以上所征共7313.59元。
2、对顽军的负担(4月27日至7月20日):付小麦1765公斤,合洋7766元;麦粉25.8公斤,合洋103元;大米87.5公斤,合洋437.50元;煎饼76.25公斤,合洋228.80元;糯米7.75公斤,合洋30.50元;马料费68元;干柴415公斤,合洋50元;鞋子费348.50元,付洋381.25元。以上所征共9413.55元。
3、本村公用费(5月至8月):包括出差、送夫、雇壮丁、招待费等,共计洋1403.65元。
在抗日根据地内,1941年省战工会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田赋暂定全年每两银征收正税4元,附加不得超过正税。每标准亩征收5角(相当于0.75公斤小麦的价格)。1943年省战工会规定,田赋、公粮合并征收,以征粮为主,并附之征收柴代粮和乡村经费附加粮等。1945年,日照每亩标准地征银0.0227两,按省规定每两折征4元,亩计征银元0.09元。
1947年,山东省政府《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粮负担系将土地划分等级折成标准亩累进征收,每标准亩产量定为75公斤,征收率最高不得超过产量的35%。1947年12月,全县实耕地84.83万亩,非耕地13.09万亩,合计97.92万亩,实征田赋7545.6万元,实征契税291.6万元。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农业收入征收的财政正税,它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农民负担”等原则,以征收粮食为主,有时也征少部分油料或现金。
1949年,山东省政府《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并征收,并附征乡村附加。按规定,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皆有7分标准地作为免征点。除制订各种免征和减免照顾外,税率规定,每标准亩全年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加乡村经费3公斤。缴纳小麦、谷子、豆子、高梁、玉米等主粮,斤顶斤,不折扣。
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根据常产计征。1952年查田定产确定后的常年产量,一直延续至今,税率一般为常产的12%至15%。1984年,全县计征土地1096723亩,常产为6100.5万公斤,亩均常产55.65公斤。税率为常产的10.16%,征税粮562.3万公斤,折款168.7万元。亩均1.22元,人均1.87元。如按实产37542.5万公斤计,亩均347公斤,税率只占1.5%,实际税率只占常产税率的14.7%。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减免在秋季一次办理。
按照国家政策,1987年开征土地占用和农林特产税。土地占用税税率:国家和集体单位占用,每平方米3.8元;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每平方米1.9元。1987年实征26.8万元,1988年实征161.5万元,1989年实征129.6万元。1987年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1989年三七分成。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转作农业开发基金,用于农业投资。农林特产税率,园艺收入6%,林木收入5%,水产收入5%。1989年按国务院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的规定,海、淡水养殖收入10%(其中海珍品15%),园艺收入10%(其中苹果15%),原木8%。该项收入,除提5%的征收管理费外,全部转作农林特产发展基金。1987年征收49万元,1988年征收45.5万元,1989年征收111.3万元。
1949~1989年农业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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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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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137 ┃ 1959 ┃ 155.7 ┃ 1969 ┃ 156.7 ┃ 1979 ┃ 1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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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121 ┃ 1960 ┃ 136.6 ┃ 1970 ┃ 152 ┃ 1980 ┃ 1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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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137.8 ┃ 1961 ┃ 132.9 ┃ 1971 ┃ 148.4 ┃ 1981 ┃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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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144.5 ┃ 1962 ┃ 135.2 ┃ 1972 ┃ 152 ┃ 1982 ┃ 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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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38.5 ┃ 1963 ┃ 133.7 ┃ 1973 ┃ 146.7 ┃ 1983 ┃ 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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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104 ┃ 1964 ┃ 142.9 ┃ 1974 ┃ 130.6 ┃ 1984 ┃ 1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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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28.2 ┃ 1965 ┃ 140 ┃ 1975 ┃ 131.9 ┃ 1985 ┃ 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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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141.3 ┃ 1966 ┃ 147.7 ┃ 1976 ┃ 125.9 ┃ 1986 ┃ 2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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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134.3 ┃ 1967 ┃ 157.4 ┃ 1977 ┃ 135.2 ┃ 1987 ┃ 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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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68.9 ┃ 1968 ┃ 162.3 ┃ 1978 ┃ 138.4 ┃ 1988 ┃ 3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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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989 ┃ 2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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