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财政体制 清朝,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所有赋税征收、解缴、留用均由朝廷决定。知县负有征收赋税之责,受命于布政使司。杂支概由国库按定例开支,地方公益事业,官府概不干涉。清光绪、宣统年间,筹议立宪,成立清理财政局,划分国地收支范围。1909年(宣统元年)始,有县财政自治之称,但在日照并未实行。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北京政府颁布《县自治法》,将田赋、契税划为地方税,归省级财政所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县级财政亦复如此。县政务经费仰给于省,县级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各种附加税、杂捐、公产等项收入,因无预决算制度,故未正式形成县一级财政体制。
人民财政体制 抗战时期,民主政权建立初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政策,完全分散经营,各有货币,各管收支”。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自筹自用,分散管理”,还建立募捐队,分别到各地募捐。并以八路军的名义进行合法斗争,同旧政府交涉,要求划分供应地区或批条子指定地区筹粮。1942年后,财政管理逐步走上正规,由实行地区性“统筹统支”,发展到全国性“统收统支”的战时财政体制。根据毛主席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经济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广大民众开展了大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克服困难,保证了军需。解放战争时期,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县内的田赋除按地亩平均征收外,还征收了部分战争动员费,实行“粮食大调度,财政大集中”,保证了解放战争的进行。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仍作报帐单位,财政收支逐步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1953年,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转入“统一领导、分散管理”,实行“固定比例,收入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1955年,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日照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全部归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营业税按65%、工商所得税按60%、农业税按25%归地方。公债收入全部上缴。1958年,改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调剂收入,以收定支”。日照的固定收入有:原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地方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国营商业利润收入按20%,调剂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工商营业税)按55%、农业税按60%、公债按80%的比例划给地方收入。其间,建立了公社级财政,下放财政管理权,结果出现了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等财政管理混乱现象。1959年,收回部分财权,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68年,为避免混乱,收支未实行分成,支出全部按预算由上级给予补助。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1974年,改为“定收定支,固定留成,超收分成”。1975年,出现赤字,故无超收分成收入。1978年,改为“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由于当年入不敷出,增收部分全部留县。同时,有5个企业的收入留县40%,以平衡预算。1980年,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一定5年不变。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收入,又调动了县的积极性,是财政体制上的重大改革。1988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的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指示,1986年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定收定支,超收分成”。1988年改“超收分成”为按上年增长分成,从此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日趋完善。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旧时财政体制 清朝,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所有赋税征收、解缴、留用均由朝廷决定。知县负有征收赋税之责,受命于布政使司。杂支概由国库按定例开支,地方公益事业,官府概不干涉。清光绪、宣统年间,筹议立宪,成立清理财政局,划分国地收支范围。1909年(宣统元年)始,有县财政自治之称,但在日照并未实行。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北京政府颁布《县自治法》,将田赋、契税划为地方税,归省级财政所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县级财政亦复如此。县政务经费仰给于省,县级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各种附加税、杂捐、公产等项收入,因无预决算制度,故未正式形成县一级财政体制。
人民财政体制 抗战时期,民主政权建立初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政策,完全分散经营,各有货币,各管收支”。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自筹自用,分散管理”,还建立募捐队,分别到各地募捐。并以八路军的名义进行合法斗争,同旧政府交涉,要求划分供应地区或批条子指定地区筹粮。1942年后,财政管理逐步走上正规,由实行地区性“统筹统支”,发展到全国性“统收统支”的战时财政体制。根据毛主席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经济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广大民众开展了大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克服困难,保证了军需。解放战争时期,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县内的田赋除按地亩平均征收外,还征收了部分战争动员费,实行“粮食大调度,财政大集中”,保证了解放战争的进行。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仍作报帐单位,财政收支逐步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1953年,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转入“统一领导、分散管理”,实行“固定比例,收入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1955年,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日照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全部归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营业税按65%、工商所得税按60%、农业税按25%归地方。公债收入全部上缴。1958年,改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调剂收入,以收定支”。日照的固定收入有:原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地方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国营商业利润收入按20%,调剂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工商营业税)按55%、农业税按60%、公债按80%的比例划给地方收入。其间,建立了公社级财政,下放财政管理权,结果出现了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等财政管理混乱现象。1959年,收回部分财权,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68年,为避免混乱,收支未实行分成,支出全部按预算由上级给予补助。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1974年,改为“定收定支,固定留成,超收分成”。1975年,出现赤字,故无超收分成收入。1978年,改为“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由于当年入不敷出,增收部分全部留县。同时,有5个企业的收入留县40%,以平衡预算。1980年,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一定5年不变。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收入,又调动了县的积极性,是财政体制上的重大改革。1988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的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指示,1986年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定收定支,超收分成”。1988年改“超收分成”为按上年增长分成,从此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