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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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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征购 包括征收、统购、合同定购与零散收购,是国家获得和控制商品粮的重要手段。
民国初期,田赋承袭清制。后期,田赋额基本未变,但各种附加税日增。1941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推行“甲种公平负担”办法,征收公粮。按农户的贫富程度划分为特穷户、一般户和特富户,前者不负担,后者负担额由区公所分配,一般户再划分10个等级负担公粮。同年11月,改用按地级折合负担亩分配公粮的办法,称“乙种公平负担”。1942年11月后,相继实行对土地定级,依地级定产,按产量累进率和按地亩多少缴纳公粮。1948年,应征麦粮209.9万公斤,实征169.8万公斤。1949年7月,将田赋、公粮、柴代粮、乡村经费附加粮合并征收,称为“农业税”。当年征粮703万公斤,农民人均留粮142公斤。
建国初期,国营粮食商业刚建立,私营粮商在粮食市场上占据优势。1950~1952年,国家征购粮食2836.5万公斤。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粮食需求猛增。不法私营粮商趁机抢购、套购、囤积居奇,粮价暴涨。同年11月,根据中央指示,全县取缔粮食自由市场,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规定余粮户在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和应缴农业税后,国家购其余粮的80~90%。当年购粮914万公斤(1953~1985年度为原粮),购后人均留粮109.5公斤。1954年,对统购粮发放预购定金,其额为统购粮折款的20%,春耕前发放,麦秋统购粮时收回。当年发放预购定金62万元,此后,每年均发放。同年购粮1853.5万公斤,购后人均留粮141.5公斤。统购粮价格定为每50公斤小麦9.5元、玉米7.07元、瓜干4.69元、大豆9.28元。实行粮食统购,基本稳定了粮食市场,但有时发生购“过头粮”现象。1955年,粮食统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和“超产部分增购量不超过增产总量的40%”的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全年购粮1858.5万公斤,购后人均留粮148公斤。1956年和1957年共购粮2285万公斤,产生较严重的购过头粮现象,返销农村3026万公斤。1958年,粮食征购实行包征包购。即根据社队粮田面积和粮食产量的多少,分配统购粮数额。当年购粮2680.5万公斤,购后人均口粮186.5公斤。从1960年起,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鼓励卖粮。以人均50公斤统购粮为基数,超过部分按统购价的10%加价。1961年,粮价提为每50公斤小麦11.78元、玉米8.29元、瓜干6.8元、大豆12.8元。1962年,国家对任务内和超购粮奖售棉布、胶鞋、针织品、烟糖、化肥等工业品。1961~1965年,购粮12790.5万公斤。1966年,统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平均每年任务为2300万公斤(实际执行到1970年)。当年,购粮2611万公斤,购后人均口粮179.5公斤。同时,统购粮再次提价,每50公斤小麦13.6元、玉米9.5元、大豆14.2元、瓜干7.7元、粳稻11.3元、籼稻9.6元。并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幅度为统购价的20%。1967~1970年共购粮81985.5万公斤。1971年,对超购粮奖售工业品。超购粮每百元奖售化肥40~60公斤。从1978年起,超购加价增至30%。1971~1978年,共购粮206220.5万公斤。1979年,统购粮提价,每50公斤小麦16.7元、玉米11.7元、大豆23元、瓜干9.4元、粳稻13.6元、籼稻11.6元。全年粮食统购任务调减为2550万公斤,实购6764万公斤,购后人均口粮253.5公斤。超购加价568.93万元,奖售化肥682.72万公斤。1980年超购加价50%。1980~1984年共购粮27720.5万公斤,超购加价2010.27万元,奖售化肥1773.08万公斤。
1985年,粮食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一年一定。农民在完成定购任务后,所余粮食可自由处理。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稻谷。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30%按原统购价,70%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50%。当年,定购任务3300万公斤,实购3580.5万公斤,购后人均占有粮食386.5公斤。同时,取消了超购粮的加价;对合同定购粮食奖售平价化肥、柴油。1986年,定购品种又增瓜干、大豆。1987年国家提高部分粮价。合同定购粮价格,每50公斤玉米12.3元、大豆34.5元、粳稻14.35元、籼稻12.7元、瓜干10.14元。1986~1989年,共购粮食15594.5万公斤(1986~1989年度为贸易粮)。其中1989年购粮2731万公斤,购后农民人均留粮312公斤。
油料征购 建国前,私商经营油料收购,以花生、大豆为主。1953年11月,国家对油料实行统购。同时,对完成任务后所余部分实行增购。统购品种以花生为主,有时也统购芝麻、棉籽等小油料。全年收购油料折为油脂425.5万公斤。油料收购价为每50公斤花生果10.6元、花生仁17.4元、花生油39.7元、芝麻23.37元、豆油42元、精炼棉籽油36.7元。此后,多次调高油料收购价。1962年起,对任务内和超购油料均奖售工业品,其工业品种类同于粮食奖售。1954~1970年,共购油脂6004万公斤。1971~1978年,实行花生包购,平均每年任务数825万公斤,折油脂322万公斤,而实购油脂3290万公斤。并对超购油料奖售化肥和实行加价,每50公斤大、小花生仁奖化肥12.5~27.5公斤,每超购百元加价20~50%。1979年,每50公斤花生果收购价31.2元、花生仁48元、花生油115元、芝麻58元、豆油116元。1979~1983年每年的包购任务调减到775万公斤、折油302.5万公斤,实购油脂4445.5万公斤。
1984年4月,取消花生包购,实行合同定购。同时,不再超购油料。农民完成合同任务后,可以自行处理所余产品。合同内油料按“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计价收购。1987年4月,部分合同内油料再度提价,每50公斤花生果36元、花生仁55.38元、花生油132.69元。1984~1989年共收购油脂4167万公斤,其中1989年为526.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