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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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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1956年前,各专业公司的财务由上一级专业公司统一管理,资金使用、费用支付计划报上级公司审批。煤炭归青岛分公司经营,实行报帐制,不计盈亏。1956年,工商科改为商业局,各公司实行经济核算制。1958年,商业系统资金由“条条”管理改为商业局与财政局“块块”管理,从第三季度起县财政局依照会计报表资金数额,作为财政对商业投资的依据。以后的资金增减变动,由商业局、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县人委批准后执行。同年6月1日起,饮食服务业实行利润(扣除企业分成和私股息后的余额)连同折旧基金,一并上交财政。所需建设资金、流动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企业的利润分成,按实现利润净额计提,分成比例定为:商业企业4.1%,饮食服务业8%,加工企业5%。1958年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和“二放、三统、一包”(下放人员、资产;统一计划、政策、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的办法。供销社和服务局合并于商业局,各业务机构改为经理部。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一起下放给人民公社,属于公社内部一个独立核算系统。“大跃进”中,为大办工业投资202.4万元,赊销贷款56.6万元,公社欠款68万元,为公社采购地瓜苗种垫付资金85540元,造成极大浪费。
1960年,开展“三清一改”(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改进经营管理)。通过三清,查出在途商品无着落的11.87万元,有帐无货悬案欠款6.7万元。1958~1960年,全县赊销商品金额达66.6万元。1961年,商业系统所属企业恢复公司建制,由县局集中管理。同时规定财政收入与支出,一律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建立严格预算制度,按计划进行生产经营。1962年,进行清仓核资,仅13个单位,就清出价高质次、不适销商品63.6万元,占库存商品总值314.1万元的20%,损失额32.6万元。加上1961年已转待核销“三清”损失额42.2万元,共损失74.8万元。其中属商品削价损失52.6万元,商品失效报废损失20.1万元,丢缺损失9715元,票帐损失2085元。其主要原因是在经营业务中不讲核算、不求经济效益、纪律松弛、盲目采购、责任不明所致。为加强企业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克服经营不讲核算、生产不讲成本的偏向,商业局于1962年3月21日制定了《加强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其具体内容是:1、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和生产周转,不准用于基建、行政事业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准借支、垫付、摊派或以其他名义挪用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2、各级企业,必须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的钱货两清原则,非经中央批准,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商品分类制度。3、各基层单位,当日现金库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30元限额,服务业和零售门市部最多不得超过100元。一切经济往来和外地采购商品,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或通过银行汇兑,不得携带现金或到邮局汇兑,只能在人民银行开设专户监督使用。4、固定资产、设备、机器、系统内外调拨、变卖及损坏报废,必须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呈商业局审批,否则无权处理。5、各公司、经理部及水产公司,购置生产性或业务性的低值及易耗品,单位单价不超过20元者,由企业自行批准。超过20元和非业务性(不论金额大小)购置,由商业局审批。商品流通费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损耗,视为财产损失,按财产损失程序报批。
1971年,供销社再次并入商业局。撤销专业公司财务审批权,由商业局统一管理。省、地两级财政局、商业局分别下达了《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用具购置单位单价由原不超过20元者,改为在150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决定,超过此限报商业局批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开支金额占被修理固定资产原值30%以内者,企业自行决定,超过者报商业局批准。饮食服务业利润分成提取率,由原8%改为按50%提留。1979年,商业系统遵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了财务分析,改变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状况。国营商业的固定资产由无偿调拨改为有偿调拨,即作价收款,恢复了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实现利润净额计提,比例为12%;饮食服务业利润分成比例,由原50%改为按80%提留;商办工业分成比例为:副食品40%,肉联厂20%。利润留成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改造、经理(厂长)基金三项费用。同年,商业系统实行经理(厂长)基金制度。提取办法是,按商业批准计划完成情况,从利润留成基金中提取。完成利润计划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每超额完成计划3%,按工资总额多提1%,但最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没完成利润计划者,每少完成3%,按工资总额少提1%,但最低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0%。经理(厂长)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发放奖金和集体福利。实行了经理(厂长)基金,企业基金制度同时取消。
1980年下半年,零售企业继续实行“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为正确考证零售货款溢缺,根据各柜组经营商品特点,分别拟定出公差率。
1983年前,各企业实现利润净额除按规定提留款项外,在次月10日前足额解缴国库。自1983年1月1日起,改为按企业实现利润征收所得税,名曰“利改税”。按企业留利金额,实行“六、二、二”分配,即企业发展基金60%,集体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1984年后,改为“五、二、三”分配。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仍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年折旧率:商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业4.5%,商办工业5.5%。
建国前,供销社营业资金靠入股集资,少部分由政府拨给,用于商品流通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80%以上。1953年后,以经营积累和银行贷款为资金来源。同年8月,县联社对所属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确定经营规模,实行新的资金分配方法,使经营活动资金运用趋于合理。1954年,货款指标直接下放基层供销社,减少了县社的信贷压力。资金的使用比例,按县社统一规定使用。即固定资产占7.19%,固定资金占44.75%,其余为商品资金。1955年,积累资金增加,自有资金达227.3万元,比1954年增加43.4%,占资金来源的83.81%,银行短期贷款仅占3.2%。资金运用于定额资产,占资金总额的44.75%,用于固定资金7.19%。资金周转天数为49.51天,较1954年加快14.77天。1956年末,供销系统固定资产187560元,较年初增加2倍,占经营资产比重的12.6%。1957年,供销系统进一步贯彻各项定额管理与责任制度,合理运用资金,对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进一步压缩,充分发挥自有流动资金的作用,减少了银行贷款,加强了债币资金的收付。1958年,开展“大销大购”、“大炼钢铁”、“保外贸”等活动,只算所谓政治帐,不算经济帐,造成资金混乱,严重失控,商品资金减少到只占全部资金的半数。1962年,为调剂余缺,县社财会科调剂流动资金14万元,向基层供销社分配15.5万元,避免了资金的呆滞。1963年底流动资金38.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05万元,其中商品资金31.12万元,占总流动资金的81%。银行贷款18.2万元,较上年度减少36.5万元。1964年,理事会成立定额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定额管理责任制,资金运用日趋合理。对清算资金、银行存款实行了限额控制,调剂了多余的流动资金。并建立供销员“十日例会”,银行建立“双管制度”,使资金周转加快,平均周转一次83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的管理。1979年,把门市部交款次数作为一项定额指数进行控制。1980年,对简易建筑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计时工资加奖金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了资金的使用范围。1981年,改善库存结构,对滞销的201.5万元商品作了处理,缓解了库存积压,使资金周转较上年同期加快了4天。1984年,以扩大社员股金来扩充流动资金,当年社员股金由118.2万元增加到144.6万元,1985年增加到213.4万元。
会计 建国前,日照私营商行一般设置总帐、流水帐和副帐3种。总帐历称“清誊帐”,是按客户、往来收支等分户登记。流水帐,分为银钱流水帐和货物流水帐两种。银钱流水帐专记银钱的收支,货物流水帐专记货物的购销。流水帐的登记,通常分上、下两笔,上收下付。每日根据收付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结出余额,并将有关客户、往来收支、货物购销和开支账项,逐笔过于总帐。副帐是正式帐簿的补助备查帐簿,各商号的帐务、银钱大多是一人兼管,由掌柜信得过的人担当,称为帐先生。建国后,根据商业部统一颁发的统一会计制度,各商业部门都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各种帐簿、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1958年,在“反对保守、破除迷信、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的口号下,商业部废止了原颁发的会计制度。商业局在部分企业内部取消了会计帐簿,推行以单代帐,致使报表、汇总、资料积累、财务分析发生了困难。直至1960年商业部重新颁发统一会计制度后,以单代帐的做法才得以纠正。1966年1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企业主管单位和商业行政部门,根据商业部颁发的《财会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方案》改革了借贷记帐法,全面采用增减记帐法,对会计科目、报表、记帐凭证和帐簿亦相应地进行了改革。商业企业的业务活动,商品、资金及其他财产的变化,业务经营收支,均以增加和减少的形式来表现。1967年始,会计基础工作有很大削弱。有的单位不按规定记帐,随便改帐;有的对会计凭证审查不严,手续不完备,责任不清;有的报表不及时,差错多,帐帐、帐表、帐实相符率低。1978年贯彻国务院重新印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后,各级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大检查、大整顿,使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加强。百货、五金交化、烟酒、食品、蔬菜、饮食服务等公司和肉联厂先后验收合格并授予合格证。
供销社系统的会计管理。早期的村社,沿用旧时清誊流水记帐法。1947年,县合作推进社执行会计报表制度。1947年后,开始启用记帐簿。1950年1月,由日记帐改为复式记帐法。1952年,开展清户核资活动,贯彻省社《加强供销社企业管理》,实行直线拨款、曲线划款的委托银行划拨清算办法。1954年4月,供销社全面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简化帐表,改变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设置。帐簿科目由451个减少到174个,报表由30多种减少到10多种。1956年5月,供销社对记帐凭证进行改革,全面换用记帐凭单制,取消单一科目传票。1962年,贯彻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年度会计报表和一切帐簿及重要据契永久保存,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保存年限期簿的记录帐务,各核算单位造据清册报上级理事会审批后销毁。1966年,采用收付记帐法。1975年采用增减记帐法,1986年,又恢复“借贷记帐法”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