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渔业 建国前,日照渔业历来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形式,还有一部分半渔半农或半渔半副业的季节性渔民。他们主要利用人力和风帆船在近海进行捕捞生产,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渔业资本家和船网主,他们占有大型渔船、较好的网具和充裕的资本,雇用渔工和贫苦渔民,以剥削为其主要收入方式。二是富裕渔民,占有较好的捕捞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主要劳动,也雇用一些渔工,独立经营或同其他渔民伙营,除自己劳动分益外,还获得工具分红。三是一般渔民,占有一些捕捞工具,以自己的工具同其他渔民合伙经营,其生活来源全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四是贫苦渔民,只占有少量的捕捞工具,与别人合伙捕鱼,受别人船租、债利和部分雇用劳动的剥削。五是渔工,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被称为“干踏板”。
在这几种经济成分中,渔业资本家和富裕渔民约占6%,一般渔民占30%,渔工和贫苦渔民占60%以上。
渔业互助合作 1950~1952年,沿海渔村相继建立互助组,规模一般是2~3条船、10来户渔民为一组。按劳动力与工具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劳力分6~7成,船网分3~4成。劳力按技术高低,船网按性能和质量,分别评出参加分配的分数,按“分”分配。
1953年,岚山镇佛手湾村建立起全县第一个初级渔业社,陈同孟任社长。1954年,县委要求年内要办好5处初级渔业合作社,要把75%的渔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1月,在原有94户4处初级渔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到100处2569户,入社渔民达48%。初级社的经营方式是船网折价入股,统一搭配使用。根据生产管理的需要,一般1~2条船划分为一个作业组。其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后,按劳力、工具一定比例分配。劳动所得,按照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定基分,按分分配;工具所得,按工具折价入股的金额分配。
高级渔业社 1955年秋至1956年春,渔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经过升、并,全县共建立54处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一村一社,少数是多村一社,个别是一村数社。如安岚区的海洋社和友好社,各由4个村组成;石臼镇的海锋社跨11个村;涛雒区的东湖村,包括6处高级社。
高级社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船网渔具全部折价归公,统一调配使用。劳动力按照农、渔、副业分成若干生产队,并实行定船网、定劳力、定产值、定费用、定工日。劳动力在未超规定的生产任务时按产值记工,超额完成产值时,超额部分,按比例提奖。分配中,按照出勤天数和复评的基本工分为依据。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沿海渔村66个渔业合作社改为渔业生产大队,分为160个生产队。由于“一平二调”和“瞎指挥”的错误,渔民生产积极性受挫,渔业生产遭破坏,产量下降。1961年,开始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沿海渔村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后,全县共有渔业生产大队66个,其中一个村为一个大队的65个,涛雒公社海员大队由多村渔民组成。1962年,沿海渔村渔、农业普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部分大机帆船和海带养殖场仍由大队经营,全县共有185个渔业生产队。
大包干和船组经营 1980年冬,在涛雒公社孙家村和安岚公社岚山头二村,试行生产队对船组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在落实全年产量、产值、生产费用和各项提留计划的基础上,把应上交生产队的提留款包到船组。完成包干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归船组分配。“大包干”使渔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1981年在全县推广,并分别在全省、全国水产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1983年以后,经过在岚山一、二村和涛雒区刘家湾试点,又推行了把船网折价归船组,以船组为核算单位的经营体制。1989年,全市共有船组2775个。
第一章 经营体制
个体渔业 建国前,日照渔业历来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形式,还有一部分半渔半农或半渔半副业的季节性渔民。他们主要利用人力和风帆船在近海进行捕捞生产,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渔业资本家和船网主,他们占有大型渔船、较好的网具和充裕的资本,雇用渔工和贫苦渔民,以剥削为其主要收入方式。二是富裕渔民,占有较好的捕捞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主要劳动,也雇用一些渔工,独立经营或同其他渔民伙营,除自己劳动分益外,还获得工具分红。三是一般渔民,占有一些捕捞工具,以自己的工具同其他渔民合伙经营,其生活来源全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四是贫苦渔民,只占有少量的捕捞工具,与别人合伙捕鱼,受别人船租、债利和部分雇用劳动的剥削。五是渔工,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被称为“干踏板”。
在这几种经济成分中,渔业资本家和富裕渔民约占6%,一般渔民占30%,渔工和贫苦渔民占60%以上。
渔业互助合作 1950~1952年,沿海渔村相继建立互助组,规模一般是2~3条船、10来户渔民为一组。按劳动力与工具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劳力分6~7成,船网分3~4成。劳力按技术高低,船网按性能和质量,分别评出参加分配的分数,按“分”分配。
1953年,岚山镇佛手湾村建立起全县第一个初级渔业社,陈同孟任社长。1954年,县委要求年内要办好5处初级渔业合作社,要把75%的渔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1月,在原有94户4处初级渔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到100处2569户,入社渔民达48%。初级社的经营方式是船网折价入股,统一搭配使用。根据生产管理的需要,一般1~2条船划分为一个作业组。其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后,按劳力、工具一定比例分配。劳动所得,按照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定基分,按分分配;工具所得,按工具折价入股的金额分配。
高级渔业社 1955年秋至1956年春,渔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经过升、并,全县共建立54处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一村一社,少数是多村一社,个别是一村数社。如安岚区的海洋社和友好社,各由4个村组成;石臼镇的海锋社跨11个村;涛雒区的东湖村,包括6处高级社。
高级社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船网渔具全部折价归公,统一调配使用。劳动力按照农、渔、副业分成若干生产队,并实行定船网、定劳力、定产值、定费用、定工日。劳动力在未超规定的生产任务时按产值记工,超额完成产值时,超额部分,按比例提奖。分配中,按照出勤天数和复评的基本工分为依据。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沿海渔村66个渔业合作社改为渔业生产大队,分为160个生产队。由于“一平二调”和“瞎指挥”的错误,渔民生产积极性受挫,渔业生产遭破坏,产量下降。1961年,开始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沿海渔村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后,全县共有渔业生产大队66个,其中一个村为一个大队的65个,涛雒公社海员大队由多村渔民组成。1962年,沿海渔村渔、农业普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部分大机帆船和海带养殖场仍由大队经营,全县共有185个渔业生产队。
大包干和船组经营 1980年冬,在涛雒公社孙家村和安岚公社岚山头二村,试行生产队对船组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在落实全年产量、产值、生产费用和各项提留计划的基础上,把应上交生产队的提留款包到船组。完成包干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归船组分配。“大包干”使渔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1981年在全县推广,并分别在全省、全国水产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1983年以后,经过在岚山一、二村和涛雒区刘家湾试点,又推行了把船网折价归船组,以船组为核算单位的经营体制。1989年,全市共有船组277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