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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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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业合作社时期,按入社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分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粮食分配是,土地四成、工分六成,称为“四六”分成;口粮部分按“人七劳三”分配。现金分配为,农业收入总值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后,剩余部分“四六”分成,即土地四成,工分六成。
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土地不再参加分红。粮食分配,在完成上交任务、留足种子后,按“人六劳四”分配。现金分配,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农业税后,按劳动工分分配。
人民公社化时期。初期,农业收益实行平均分配。1962年,分配原则是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口粮分配大部分社队实行“人五劳四肥一”的办法。肥料以质定价,以价代粮,柴草随粮分配。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发优待工,优待工与实干工一起参加粮食、现金分配,优待工值从公益金支付。对“五保户”实行补助工日或直接补现金、发口粮。国家干部、职工家属的口粮标准,相当于一般农户,出工不足部分,投资参加分配。对农村干部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农村人均分配,1966年47.8元,1976年66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人均收入逐年增加,1979年人均分配112.9元,1986年人均所得544元,1989年增到793元。1983年后,国家征购、派购的粮油及其他农副产品,按土地承包面积分摊,有户交售、队结算和户交售、户结算两种结算方法。国家税金、集体提留占纯收入的20%左右。村干部享受定额补贴,条件好的村,干部实行退休制。民办教师、烈属、“五保户”,除享受国家补助优待外,村里还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