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在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精神,全县建起541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1957年,掀起大办合作社新高潮,全县实现合作化,建立高级社920处,入社12.27万户、128.41万亩耕地,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小村由几个村联合为一社。
人民公社 1958年,伴随“大跃进”,农业生产关系急速变革。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下达后,全县迅速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短时间内,便把高级社合并升级为25处人民公社,1959年又合并为19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大搞“一大二公”,实行“集体化”、“战斗化”、“军事化”,大办“公共食堂”。在“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影响下,物资、资金无偿调配,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
1960年冬,县委贯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化中的错误,解决“一平二调”问题,撤销公共食堂。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了各级所有权和自主权。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分组作业,责任到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使公社化初期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在农业上因地制宜,贯彻农业“八字宪法”,推广传统农业技术,使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66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599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社员家庭自留地和集市贸易,推行“大寨记工法”,改一天一记工为十日一评工,用评“政治分”取代按劳计酬,使平均主义越来越严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调整了农村的经济结构,陆续建立起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以前,以“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为主,后逐步实行“联产到劳,包产到户”。1981年11月,县委组团赴聊城地区考察学习,决定在全县推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首先进行了土地承包,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经营,由承包者完成相应的国家税收、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剩余归己。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此后,相继对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承包或作价到户经营。对集体果园、茶园、林场等多种经营和工副业项目也招标承包到组、户经营。1983年1月,全县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6245个,占总数的94.6%。到1984年,全部实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这种责任制的实行,克服了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使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对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变革,使之更适合农村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从而使农业生产获得突破性发展。1984年粮食总产达到43103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在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精神,全县建起541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1957年,掀起大办合作社新高潮,全县实现合作化,建立高级社920处,入社12.27万户、128.41万亩耕地,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小村由几个村联合为一社。
人民公社 1958年,伴随“大跃进”,农业生产关系急速变革。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下达后,全县迅速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短时间内,便把高级社合并升级为25处人民公社,1959年又合并为19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大搞“一大二公”,实行“集体化”、“战斗化”、“军事化”,大办“公共食堂”。在“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影响下,物资、资金无偿调配,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
1960年冬,县委贯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化中的错误,解决“一平二调”问题,撤销公共食堂。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了各级所有权和自主权。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分组作业,责任到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使公社化初期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在农业上因地制宜,贯彻农业“八字宪法”,推广传统农业技术,使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66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599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社员家庭自留地和集市贸易,推行“大寨记工法”,改一天一记工为十日一评工,用评“政治分”取代按劳计酬,使平均主义越来越严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调整了农村的经济结构,陆续建立起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以前,以“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为主,后逐步实行“联产到劳,包产到户”。1981年11月,县委组团赴聊城地区考察学习,决定在全县推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首先进行了土地承包,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经营,由承包者完成相应的国家税收、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剩余归己。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此后,相继对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承包或作价到户经营。对集体果园、茶园、林场等多种经营和工副业项目也招标承包到组、户经营。1983年1月,全县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6245个,占总数的94.6%。到1984年,全部实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这种责任制的实行,克服了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使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对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变革,使之更适合农村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从而使农业生产获得突破性发展。1984年粮食总产达到43103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