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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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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公路站设立路政股,配有路政管理人员。下设道班长、交通管理站长,主要工作为保护公路用地、维护路产路权、保护行道树、宣传教育、处理有关毁坏公路的事件等。
1953年,为防止路面破坏,除邮车及人力胶轮车在不毁坏路面的情况下可正常通行外,其余不许雨中行车。直至70年代,新的石子路面、沥青路面出现后,才得以晴雨通车。
为保障行路安全,从1964年起,于公路沿线的急弯、陡坡、险桥、险路等处,设立指向牌、警告牌、限速牌、慢行牌、里程牌、百米桩。并加强路检、路查,严禁在公路及规定范围内建筑、搭栅、开挖渠道、摆摊、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放牧牲畜、种植作物等。
1983年,县人民政府下达52号、132号文件,并召开“全县公路建设、养护工作会议”,将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