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护税历代法律都十分严格,并设有专门的盐务缉私机构。
清代缉私 1737年(清乾隆二年),涛雒场设巡役35人。1788年,清政府允许盐商自雇一定数量的巡役,责成地方官监督管理。稽查官发给商巡腰牌,按季点卯。其时,涛雒场销地各州县有商巡18人。
1838年(清道光十八年),江苏淮北及山东东岸私盐侵销涛雒场销地。沂州府协副将、安东卫都司、佘家巷守备(驻无棣)奉令在日照境内各地以及莒州境内,设卡布防,堵截私盐。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官台(今寿光境内)、淮北私盐大量流入涛雒场销区,虽设巡勇千余阻止,但效果不大。
民国时期的缉私 民国时期,涛雒场为商运区域,设警较早。1916年,涛雒盐警署有马步兵52名。1917年2月,涛雒场销区三界首、大兴镇两地成立掣验局,各调巡勇10名赴涛雒场守护。1918年盐警达85人。1924年,涛雒盐警署有盐警111名,枪77支,后因兵事解散,直到1929年才重新布防。1930年,成立游击缉私队,设巡勇20余人。1931年,涛雒税警局有11个派出所,有税警158人,负责涛雒销区各州县私盐稽查活动。
1932年12月,涛雒一带私盐泛滥,山东盐务稽核分所派“绥远”号巡舰前往巡缉。1933年1月,涛雒税警在驻军协助下,在崖下(今胶南小场附近)缉获私盐船14只、私盐犯10名,私盐35400斤。安东卫缉获私盐船1只。同年6月,“建安”缉私巡舰在贡口截获满载私盐船4只。1936年12月,税警第三小队在信阳场缉获私盐43担,私盐船2只,大车14辆,拿获盐犯4名。
1943年以后,盐务归工商机构管理。日照县工商局内设盐务股和武装缉私队。各工商事务所、海关、检查站负责食盐缉私与物资监管。1948年,滨海盐务局成立,下设工作队专司缉私事宜。
建国后缉私 滨海盐务局划归省盐务局,设立工作队负责滨海区缉私护税。1950年4月,监护连改编为山东盐警第四大队,下设两个中队,即九中队和十中队。九中队驻防日照盐区。同年5月,中共沂水地委发出《关于护盐护税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县区加强群众的盐税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缉私工作。当年就查处私盐案件1570起,涉及8937人次,处罚939人,没收私盐108600公斤。
1951年8月,日照盐场管理处与石臼所海防公安局签订港口查缉私盐协约,共计7条,加强了港口及沿海一带的私盐查缉工作。1952年7月,盐警部队缩编,日照盐管处成立盐警科,安东卫、小场、董家滩各驻1个小队。同年9月,盐警科撤销。全处共查获160余起私盐,计282.22担。
1953年以后,盐场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偷私漏税已属个别现象。1958年7月,山东盐税征收工作,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日照盐区查缉的私盐案件,全部移交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节 缉私护税
缉私护税历代法律都十分严格,并设有专门的盐务缉私机构。
清代缉私 1737年(清乾隆二年),涛雒场设巡役35人。1788年,清政府允许盐商自雇一定数量的巡役,责成地方官监督管理。稽查官发给商巡腰牌,按季点卯。其时,涛雒场销地各州县有商巡18人。
1838年(清道光十八年),江苏淮北及山东东岸私盐侵销涛雒场销地。沂州府协副将、安东卫都司、佘家巷守备(驻无棣)奉令在日照境内各地以及莒州境内,设卡布防,堵截私盐。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官台(今寿光境内)、淮北私盐大量流入涛雒场销区,虽设巡勇千余阻止,但效果不大。
民国时期的缉私 民国时期,涛雒场为商运区域,设警较早。1916年,涛雒盐警署有马步兵52名。1917年2月,涛雒场销区三界首、大兴镇两地成立掣验局,各调巡勇10名赴涛雒场守护。1918年盐警达85人。1924年,涛雒盐警署有盐警111名,枪77支,后因兵事解散,直到1929年才重新布防。1930年,成立游击缉私队,设巡勇20余人。1931年,涛雒税警局有11个派出所,有税警158人,负责涛雒销区各州县私盐稽查活动。
1932年12月,涛雒一带私盐泛滥,山东盐务稽核分所派“绥远”号巡舰前往巡缉。1933年1月,涛雒税警在驻军协助下,在崖下(今胶南小场附近)缉获私盐船14只、私盐犯10名,私盐35400斤。安东卫缉获私盐船1只。同年6月,“建安”缉私巡舰在贡口截获满载私盐船4只。1936年12月,税警第三小队在信阳场缉获私盐43担,私盐船2只,大车14辆,拿获盐犯4名。
1943年以后,盐务归工商机构管理。日照县工商局内设盐务股和武装缉私队。各工商事务所、海关、检查站负责食盐缉私与物资监管。1948年,滨海盐务局成立,下设工作队专司缉私事宜。
建国后缉私 滨海盐务局划归省盐务局,设立工作队负责滨海区缉私护税。1950年4月,监护连改编为山东盐警第四大队,下设两个中队,即九中队和十中队。九中队驻防日照盐区。同年5月,中共沂水地委发出《关于护盐护税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县区加强群众的盐税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缉私工作。当年就查处私盐案件1570起,涉及8937人次,处罚939人,没收私盐108600公斤。
1951年8月,日照盐场管理处与石臼所海防公安局签订港口查缉私盐协约,共计7条,加强了港口及沿海一带的私盐查缉工作。1952年7月,盐警部队缩编,日照盐管处成立盐警科,安东卫、小场、董家滩各驻1个小队。同年9月,盐警科撤销。全处共查获160余起私盐,计282.22担。
1953年以后,盐场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偷私漏税已属个别现象。1958年7月,山东盐税征收工作,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日照盐区查缉的私盐案件,全部移交当地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