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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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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食盐装运制度严格,手续繁杂,盐包重量、捆扎方式都有规定,不得随意改变。1730年(清雍正八年),清廷规定,在道路崎岖之处,每包盐可分为4小包,每小包56.25斤。
1913年,政府规定,每包每票一律为400斤。1914年,涛雒场通往销区的道路多为山路,大包不利运输,改包为袋,每袋净盐100斤。后为了便利骆驼、驴、小车及人力运输,对每袋重量不再严加限制,要求每放盐一担连皮共计104斤。运输方法分车运、畜运、人挑、船载4种。
清初至民初,涛雒场盐外运,从涛雒起,运输里程及运费标准分别为:至日照县城45里,每担0.4元;至沂水县城255里,每担2.5元。1918年始,由东纲公所组织协合公司在涛雒设立的舂运局承办运输。
建国初,原盐装运仍为人力、畜力运输。1956年后,逐渐改由汽车等机动车辆运输。1962年,盐斤加耗随着盐的供求形势变化又作了具体规定。1981年日照盐务局规定加耗标准为:坨盐,每50公斤加耗0.5~1.5公斤,滩盐,加耗1.5~2.5公斤,以运达目的地不亏损为原则。
1977~1989年,原盐运输费吨公里为0.18元。装包过磅及装车费、散装每吨0.88元,袋装每吨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