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55人次。其中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4人次,代理市长职务1人次,接受市长辞职请求1人次,接受副市长辞职请求2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员职务6人次,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请求2人次;任免委(办)主任、局长职务13人次;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1人次,代理院长职务1人次,接受院长辞职请求1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副庭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2人次。
人事任免工作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55人次。其中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4人次,代理市长职务1人次,接受市长辞职请求1人次,接受副市长辞职请求2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员职务6人次,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请求2人次;任免委(办)主任、局长职务13人次;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1人次,代理院长职务1人次,接受院长辞职请求1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副庭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