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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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现就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民生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城乡,有利于城镇化发展,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制度长远运行;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及其它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对区和县分别给予70%和80%的补助,区和县分别承担30%和20%。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多缴多补,缴费即补。符合100元缴费标准和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0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市对区和县分别给予30%和55%的补助,区和县分别承担70%和45%。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人每月65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75元。待国家、省调整基础养老金后,我市同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多缴多得,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缴费补贴出资比例承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实行全民免费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福利政策,具体规定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财政分级承担。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一)制度衔接。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关系转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配齐工作设施,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通过人员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形式,确保乡镇(街道)、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将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公民其它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增加积累,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各区县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9〕67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